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4654|评论: 13

[群众呼声] 恩阳区关公镇党员干部凭什么可以称霸一方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利?

[复制链接]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关于“退还土地”一帖的回复
网友:     您好!  
    您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退还土地”一贴,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你所反映问题系你村村民死亡安葬所占用土地。起因为该死亡人下嫁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检察院干部),两人因感情问题离异,各回自家。该干部已于多年前就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殡葬,其原妻也于2014年死亡于自家(原娘家),经当时邻居与其下葬地所属人协商决定,于该地下葬填埋。当时已协商清楚所有相关事宜,故,不存在占用土地一事。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500235-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亲爱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派出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经调查,死者苟玉芳娘家系梁山村4组(与5组相邻),本人嫁与双胜镇人士(系原巴中市检察院干部),两人后因感情问题离异。苟玉芳于2012年6月病逝,根据死者自身实际情况和生前遗愿,经其娘家兄弟苟兴民、苟兴才与梁山村村组干部和五组村民代表协商同意,葬于此处。5组历来人少地多,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因农户不愿接纳更多的土地,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该土葬集中区域周边少量闲置土地调整为集体所有,以方便村民逢年过节上坟祭拜。苟玉芳土葬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葬周边部分土地为村民陈代和所有,并栽有农作物,苟玉芳亲属与其协商后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作为青苗补偿,符合当时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任何疑问请同关公镇党政办联系(0827-5600001)。
       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6日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mhsg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505381-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关于麻辣网络社区反映我院干警家属苟玉芳土葬的舆论回复

Mhsg您好!经查:苟玉芳系原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新才的妻子,黄新才已去世十余年,几年后妻子苟玉芳患病离世,苟玉芳的安葬方式及其地点选择由其亲属决定。其子女也
均未在检察系统工作,检察机关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和干涉。在此,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日常监督。


2019年2月25日
上面都是我们基层权威部门走访询问后回复我们组老百姓的贴子



















1.请问党员苟兴民书记,你本月4月7号电话我第一句是让我们“高抬贵手”,这事涉及党员干部违法,没那么简单“高抬贵手”就了事哟!同流合污干违法的事我们不会,也不敢,你浮躁啥哟!你不电话说你没有参此事吗?去年关公镇政府的回复难道是忽悠,骗广大老百姓的?

请问党员当事人苟兴民书记;
1你妹妹是我们组的人吗?安葬到我们组再耕地上来的当时,你们经过 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吗?你们了解再耕地是可以安葬村外人吗?你们当时给的队长陈代和2000元符合政策吗?

请问关公镇政府;(回复的部门)
你们把老百姓反应的事当一回事没有?就我们五组被党员干部违法安葬一事,真符合政策?真是五组代表大家一致同意?请问地少人多的再耕地可以让它们违法的党员干部私用吗?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不是多大个官 ,还做蛮大个味!到处哼啊!哈啊!尽做些损人利己的事,看到,听到就烦!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把我们老百姓当法盲了!有些上添下骗的继续站出来为你们的老大忽悠和甩锅吧!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应该代表我们组老百姓求你儿子(现巴州区教体局书记)“高抬贵手“。我们老百姓有啥高台和贵手!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搞乱一方,带坏一帮!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15: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儿子是“李刚”还是你爸是“李刚”,我们老百姓都没有理由为你们的违法乱纪所作所为“高抬贵手”,

 楼主| 发表于 2020-4-16 08: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有你苟兴民参与,还想学特朗普“帅锅”!

 楼主| 发表于 2020-4-16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0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2012年国家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1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1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铲除背后黑恶势力,还一方净土!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