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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都

[群众呼声] 跪求社会,媒体,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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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这是法院回复,重点在那,还是打擦边球,公道自在人心。
单位:通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0-07-01 17:18
网友:
您好!2020年6月30日您在《问政四川》上发布了标题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信”求助帖,请求事项为:“请求对申请人与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过程进行社会,媒体,监督”。我院收悉后立即核查,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案件情况:
经查,我院共有10件涉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其中诉讼案件9件、执行案件1件。
(一)原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1月14日立案,2016年6月30日结案,承办法官郭鹏,判决结案;
(二)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1月25日立案,2016年4月1日结案,承办法官杨勇,判决结案;
(三)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7日结案,承办法官熊忠全,准予撤诉;
(四)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结案,承办法官陈加国,判决结案;
(五)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结案,承办法官李宁,判决结案;
(六)原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2月29日结案,承办法官郭鹏,判决结案;
(七)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年5月28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结案,承办法官张蛟,判决结案;
(八)原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年3月22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结案,承办法官孙涛,判决结案;
(九)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19日结案,承办法官伍永明,判决结案;
(十)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2月2日终结执行,承办人向思军。
二、关于“请求对申请人与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过程进行社会,媒体,监督。”的说明:
求助帖中多次提到“二申请人”“杨武贤”,根据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案件来看,应是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我院的审理情况:
1、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1月25日立案,我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通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川19民终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5)通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016年11月14日重新立案后,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川19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川19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我院(2016)川19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原告张某、杨某某诉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前述1为不同标的的案件,因此不是同一案件。
在此案审理中,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川1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张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川19民终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8)川1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我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川19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二)对帖中二申请人认为“通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明:
原告张某、杨某某诉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年5月28日立案,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川1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张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川19民终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川19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我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川19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对帖中“二申请人认为,二申请人要求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1万元工程款余款和30.3555万元材料款的诉求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半张纸条都没有,一句不承认,否定,这是法官采纳的依据”的说明:
经核查,原告张某、杨某某诉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2016年审理以来,先后有4名法官审理此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支的101万元工程款余款和303555元材料款及利息。本院在审理中查明:
1、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工程承包合同,二原告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
2、原告张某、杨某某虽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张某、杨某某在通江县第二中学运动场工程中做了一些零星工程,但送审计的送审材料和现场工程核定单上无原告张某、杨某某的签名,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地位;
3、第三人向某向二原告出具的其代表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第二中学项目部将运动场工程发包给二原告,下欠二原告工程款101万元及材料款、运输费等303555元的“说明”,但在诉讼中第三人向某称是受二原告的胁迫所为,对该“说明”予以否认,同时第三人向某仅仅是项目部的副经理,无权代表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分包建设工程。
4、第三人向某收取二原告的保证金,分包运动场工程,并无公司的授权和许可,只能认定为第三人向某的个人行为,二原告也认为第三人向某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承包关系,第三人向某是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项目的实际承包人,那么第三人向某向二原告出具的下欠工程款及材料费如果是真实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应由第三人向某向二原告支付,而不应由与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的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四)对帖中反映“我方向对方提出该项目不是我方所建何人所建提供证据,而所有法官均不采纳,也许法院是为他们所开的吧!关系,权力大于一切。”的说明:
经核查,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杨某某诉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遵守审判程序和审判纪律,不存在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帖中反映“而李、向二人自该项目结束一直在恩阳区建设无数项目,是否合法,望有关部门可查,收益丰富,本人可提供证据,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重视”的说明:
因该问题不属我院管辖,我院无权进行查证。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看问政四川,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回复如此可笑。公道在何方。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7-13 0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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