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胡代国继续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说:
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如下:
三是原告2002年修建的唯一生产生活性住房被认定是违法建筑是认定事实不清;后又认定为无房户。合法建筑变成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变成无房户。对龚安一家三口人按照无房户进行补偿安置,真是不可思议。大概是政府为了利益最大化。
四是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是适用法律错误;
五是是本是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无论是拆违法建筑还是拆除合法建筑,都应当达成拆迁协议;未达成拆迁协议,应当制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救济途径;应当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拆迁;还不许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就本案而言,强拆行为多个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前述观点。判决显失公平。
六是龚安一户是解放村一组集体组织成员【见附件1户口本】,公证书认定,龚安户有住房20间,修建于八十年代。修建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很久以前,而且,龚安户没有其他住房,该住房是龚安户唯一生产生活性住房,应当是合法建筑,不是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是缺乏法理的基本常识。
七是案涉住房没有所谓房产证等证件,是历史原因造成,该住房与其他绝大多数村民的住房一样,都没有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但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村民房产证等证件的住房,工作组都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唯独认定龚安户的住房是违法建筑,这难道不是显失公平吗?【见附件2相关法律、封户文件、其他村民的协议】。
八是根据安岳县公证处公证书证【2017】川安证字第1992号:公正事项“保全证据”证明: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村一组龚安的房屋现状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该保全证据证明:房屋为砖混平房,内共有20个房间.....【见附件3公证书】。
九是在未达成拆迁协议、未提前落实安置补偿、未申请法院裁决的前提下,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动用警察及大批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住房和邻居曾祥凤冯亚宇的无房产证的三楼住房【见证据5现场图片】。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曾祥凤冯亚宇住房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同时同样的强拆,法院判决原审被告的强拆行为合法,这还有不有公平公正?
综上,原告认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在未首先落实安置补偿,在未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书》,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钟情况下,被告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如上诉请。 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胡代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