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三台县光明小学违反《义务教育法》 乱收费 谁来“纠错”
绵阳市三台县光明小学一年级一班语文教师陈玉,2020.04.8日在家长微信群里向学生的家长们发出缴费通告:
守望(微信名) 各位家长 由于疫情原因,本期相关费用将采用微信方式缴纳,请扫描下方二维码缴费,先在备注上写上学生姓名,再支付,也可以微信截图注明学生姓名。
缴费内容及明细如下: 教辅资料费: 137.5元 饮用水费: 35 延时服务费: 320 (两个月) 洗洁精: 1元 合计493.5元
该通告应该是巧立名目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是乱收费!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明规定是: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学杂费。 但是,光明小学一年级一班教师为什么要发通告给学生家长要收取共493,5元的学杂费?而且学杂费作为农村家庭来说还不是一个小数目! 此费是教师陈玉的个人行为,还是该校的普遍行为?请绵阳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严肃关注并查处,请公布查处结果为盼! 附《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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