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法治也随之变得极为重要,国家开始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两者的区分上,下足了研究和探讨的功夫。一直以来,行政二字被人们所忽视,提到法律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民法与刑法,但是随着政府在行政上越来越多的立法、执法,与人们相关的行政事务也渐漸膨胀起来,而百姓与行政机关接触的机会也变得越来越频繁,他们开始重视起行政法的重要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者的问题上。因为,不管是哪一种惩罚,都会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他们很在意罚多罚少怎么罚,但由于行政法在我国的发展并没有像国外那样时间长久,因此许多行政机关在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无法正确的去把握到底应当用行政处罚去进行惩处还是用行政处罚去进行惩处,常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这在行政执法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标准用错而存在同一种人同一种问题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完全的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平公正的要求,这样可以会大大损害相对人的合法的利益,更会严重的损害政府的权威。前几年在四川曾经发生的本应按行政处罚进行惩处最后却按照行政处分进行了处理的案件,王某在公务员试用期间因为和他人发生口角而与之动手,将对方打伤,这本该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机关却认为王某的身份为公务员,应当属于人事管理,对王某进行行政处分オ合理。这件事在社会上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王某随身为公务员身份,但其的打人行为并不属于公务行为,也不在执行公务的时间里,而是因为自己的冲动将人打伤,属于社会百姓的正常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该案件并不难看出,认为公务员打人行为就是属于行政处分的处理范围,体现了现行政机关还未能清楚的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故而,运用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探究方式,合理有效的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向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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