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民警在新安镇石溪村张大爷家走访时,张大爷主动上缴一把已有“40高龄”的“火药枪”。经民警了解,由于早年间山上时常有野猪糟蹋庄稼,年轻时候的张大爷自制了一把简易“火药枪”,用于看护庄稼及自我防卫,后来一直闲置家中多年。当日在听到走访民警对“涉枪涉爆”的宣传教育后,了解到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故决定将家中的“火药枪”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屏山公安 )
民警对张大爷早年自制“火药枪”及藏放多年的行为给予了批评,同时也对其主动上缴的行为表示肯定,并希望他能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缉枪治爆”工作,共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经鉴定,张大爷上缴的“火药枪”因年生久远,早已锈坏,目前已由公安机关采用专业措施妥善处理。
屏山公安温馨提示: 土制的火药枪质量低下,没有任何保险措施,容易走火,使用起来不仅容易伤及他人,也容易伤到自己,引发安全事故,影响社会治安,请每一位公民遵守国家的相关枪支管理规定,主动、及时上缴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该款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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