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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邻水县人民法院,还老百姓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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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警队出具证明“2019年9月15日开车撞到一条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的狗被撞死”,
出事故原告至今未到交警队认领狗,导致交警队无法出具事故责任书。
而原告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
开庭至今原告未提供养犬证、免疫证、购买犬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机构出具该犬的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依据;同时开庭时原告提供的人工收据仅为犬只日常护理费用票据,被告要求法官当庭询问该犬养护人是否给犬洗澡、多久洗澡进行核实该收据的真实性,法官没采纳被告的意见。法官与养护人(原告的外婆,平时犬的养护人)通话时,养护人并不知晓该犬只从何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广安市政府令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限养区个人和单位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
(三)养犬人行为。《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犬只登记、免疫和养犬行为;规定了养犬人携犬外出需牵领和清理排泄物、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倡导性确定饲养犬只数量,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现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唐欢判决被告(车主)承担80%民事责任
法官法不作为,违法判决
1、狗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狗违法在先,应承担主要责任。
1、原告仅提供个人犬只转卖证明(属个人行为,并无相关公证部门的证实该犬只价值);
2、仅有村委会出具的犬只归属证明,并没有相关宠物机构出具的宠物证明,被告可以认为该犬只为“土狗”。
3、在没有证据能证明狗的价值,法院按原告出具个人转卖证明价格1600给予判,并且被告还要承担狗的日常护理费1400元,车主正常在马路行驶未超速,狗无人牵领横穿马路导致相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请监督部门,翻阅案件,一条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的狗被撞死,狗横穿满路违法在先,而法院法官判决被告(车主)承担80%,交通责任法院如何根绝那条法律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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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1 16:35
我寻思着,既然狗狗违法在先?那该判狗狗什么罪?“活该”罪?原谅我不厚道地笑了这事儿吧,各退一步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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