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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性侵4岁亲闺女持续9年判五年半,法官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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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孩小莹的妈妈告诉民警,女儿生于2006年,自己与李某2018年离异后,女儿跟李某生活。警方调查发现,2019年5月22日晚,李某在给女儿洗澡时采用隐私部位接触的方式对女儿实施强奸。

    警方发现,早在小莹还在上幼儿园时,李某就开始对她进行了侵犯。从2010年起,李某多次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女儿实施强奸,事后还警告小莹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老师和妈妈。(4月24日)

    如今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变得特别快,特别广,因此不时就能看到父亲性侵亲生闺女的“不伦”新闻。每次出现这样的新闻,大家都一定会被“惊掉下巴”,痛斥这些“猪狗不如”的“畜父”。因为如果从人类进化史来看待这些案例,这些“畜父”无疑还没有进化成人,“性冲动”依然停留在猿猴时代;如果从动物进化史来看待这些案例,这些“畜父”也就只能与猪狗同级了。

    面对这种“畜父”,母亲带着闺女再嫁,反而能大概率保护好女儿不受性侵,这是我发表以上观点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过的。毕竟亲生父亲性侵亲闺女是否存在,这是衡量其究竟是“人”还是“畜”的一条十分清晰的标准,而且无可争辩。

    说句不太符合当前社会法制观念,也不符合世界法制观念的话,我认为对于那些性侵亲闺女的“畜父”,都应该将其放入深山喂狼、喂虎,因为它原本就不是人,而仅仅是低级动物。而将这个对人类已经作过恶的低级动物、低级畜生送进深山供虎狼充饥,也算是废物利用,没有什么好顾忌的。请读者不要拿“人道主义”来驳斥我的观点,因为这种玩意儿根本就不是人,对它又凭什么要讲“人道”?

    可非常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法律对性侵案的处理却是十分“柔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就更没有力道了。比如近期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当事人鲍毓明,至今似乎还没有失去人身自由。但如果中国对其不管不问,据传拥有美国绿卡的鲍毓明也难逃美国法律的制裁。

    因为据美国联邦法规定,禁止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前往海外或身处海外之时,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或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违者可面临最高30年的监禁。即使这些行为在案发的国家合法,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依然可因这条法律而受到惩处。

    而美国以“年龄差”来判断强奸案是否成立的做法,更是已将鲍毓明定位在“强奸犯”之列了。因为美国联邦法有一个特别规定,即与12-18岁之间者发生性关系,且加害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奸。

    而据说一贯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的美国,对性犯罪还是有一个非常严厉的《梅根法案》,明确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须给予备案存档。随后又“加码”:各州可以在因特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他们的侵犯。此法规被认为是美国政法机关有效追踪那些人面兽心的犯罪分子的一个胜利。

    我们的邻国韩国,也学起美国来,将性犯罪者公开示众,就是担心他们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演。对这类犯罪分子公开示众后,可以提醒人们对其实施有效防范。韩国还有一个十分厉害的做法,就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实施“化学阉割”。

    无论是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还是与和中国文化相通的韩国比,中国在惩治性犯罪,尤其是惩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实在是过于“宽容”了。也正因为如此,苏州吴中法院虽然认定这名“畜父”的强奸罪名成立,却仅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看到这个判决,我是又一次被“惊掉下巴”。因为对照目前刑法“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这个判决实在是太照顾这头“畜父”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请问当事法官,该“畜父”强奸四岁的孩子,不会导致其性器官严重损伤?该女孩被亲生父亲强奸九年,难道没有造成严重伤害?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不大愿意往“权钱交易”方面想,但我却可以充分质疑,该法官难道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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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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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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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下作的渣男,支持扔进深山老林喂老虎!

2023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0-4-2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我就是这样判,你拿我有何办法!
发表于 2020-4-2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这他妈是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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