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自贡南湖领御新城物业厚颜无耻、违法侵权,社区或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一贴发表后,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讨论(原贴内容请点击链接
https://www.mala.cn/thread-15898019-1-1.html)。经诸多业主多次与新城物业及御景社区对接反映后,新城物业仍然坚持要继续实施南湖领御外围停车打围收费。
在业主与远达·南湖领御新城物业魏经理联系现场核验物业征求业主意见投票原始单据时,此魏经理称只要业主准备好了就可随时查验,并答应届时邀请社区人员参加。但当业主们商量好查验时间并告知物业魏经理后,魏经理却称御景社区朱书记说社区太忙,时间需要定在次日。由于时间有出入,原准备参加查验的业主都无法在次日参加查验。然而在业主们没有答应社区和物业要求后,目前物业已单方面发布通知,称御景社区朱书记决定,将于4月28日下午在南湖领御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业主代表对南湖领御外围停车收费管理的检查、核实工作,届时红旗街道领导、御景社区工作人员都到场参加。
经诸多业主多方查证,目前已证实南湖领御新城物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一:新城物业在南湖领御尚未成立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下,擅自制定《远达·南湖领御外围停车管理办法》并以征求业主意见方式实施实施小区外围停车位打围收费的行为,经查并无法律依据。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以及《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合理费用。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拟定,规划、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当对消防通道划定、警示标志设置等予以指导。新城物业该行为已经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新城物业在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开展征求业主意见后,又组织御景社区人员及部分“业主代表”举行唱票统计活动,经多方证实,新城物业于2019年12月27日举行的唱票统计过程中,仅对收到的2841份业主《意见表》进行了投票统计,即仅统计出“同意”2155票,“不同意”613票,弃权232票,无效票73票,并未对“同意”票业主专业面积进行统计,此情况也得到了新城物业魏经理承认以及参与统计唱票的业主代表确认。
但新城物业却据此发布公告称:根据《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意部分已占专有部分面积过半和总户数过半,最终远达·南湖领御《外围停车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结论:同意远达南湖领御小区外围路面停车管理办法。随即新城物业便根据此结论开展了小区外围停车位收费打围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可以看出,新城物业在未统计“同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情况下即认定同意远达南湖领御小区外围路面停车管理办法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物权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远达南湖领御新城物业开展的业主意见征求活动,是典型的过程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过程违法即结果违法。因此远达南湖领御新城物业自发布公告起至实施打围收费施工等一系列行为全部违反了《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严重侵犯南湖领御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此外,新城物业称在此事件中物业多次向御景社区和红旗街道办汇报,可得知御景社区和红旗街道办已知晓新城物业的操作流程。而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红旗街道办和御景社区在明知新城物业此行为违法或无法确定新城物业此行为合法的情况下,非但不阻止新城物业,竟仍然组织南湖领御业主查验新城物业本已违法的意见征求相关资料。根据《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三)(四)(七项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鉴于此,请自流井区或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及时查处并制止远达南湖领御新城物业此次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请高新区纪检检查部门及时查处并制止红旗街道办和御景社区的违规行为,以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