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关心的是法院知法犯法,不作为乱作为
申诉
相关单位各级领导、各位群众:
申请执行人周印、林金建与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中违法违纪情况向你们反映并提出控告。
一、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执行不力,滥用权力,包庇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由于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力,申请执行人周印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在执行监督过程中,申请人发现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中,2017年12月11日执行法官陈健全对周印所做执行笔录系虚假的,邻水县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过申请执行人周印去做该笔录,申请人也从未去过,也没有签字,2017年12月12日终本裁定书([2017]川1623执750号)周印及原代理律师(史敬堂)从来没有收到过,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终结本次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涉嫌玩忽职守罪。
2、申请执行人周印多次要求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继续执行,并要求查询执行进展情况,执行法官及相关人员一直搪塞,一直未有任何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在2019年6月18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由材料转接中心收取相关文书,但是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有任何答复。
3、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在邻水县中奥·北城金街1、2#工程的应收工程款220万元没有进行有效执行,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涉及资金去向不知所踪。
4、被执行人中信公司没有按照法院的执行通知,向法院报告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措施,对法定代表人余宗一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但邻水县人民法院未有任何措施,一直放任。邻水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30日因陶成林、杨合健与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就因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报告财产而对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措施,作出了(2017)川1623司惩6号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在当日即履行了支付义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9月7日也以(2017)川16司惩复6号予以维持,因此本案执行局也应当采取该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执行人员却放任,置之不理。
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余宗一及其妻子梅平、其妻弟梅承军等人合伙侵占中信公司资金,致使公司对外不能清偿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宗一虚假注资,侵占公司财产,构造虚假债务,在2013年7月5日从公司转移资金2000万元,用于填补注册资本,虚假注资,已经涉嫌侵占罪或虚假出资罪。
2、被执行人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宗一伙同其妻弟梅承军转移公司资金,在2017年1月至9月期间,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转移占有公司资金4300万元,数额巨大,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体外循环,法定代表人余宗一利用其妻子梅平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款项,且不交到公司用于公司清偿债务,非法占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恳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上述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追回赃款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周印的合法权利。
申诉人:周印 15328564230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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