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镇党委和镇政府能出面解处理事,土地协调补偿勉强能够接受(因为所协调的土地也被修路占了一部)。至于所说的协议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并没有完成,首先这个初步协议并没有完成。
其一,这条公路的合法性,是村社规划的还是作为村委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自己修建的???如若村社规划的那为什么不是由当时的村社干部和当时的土地使用者协商并告之?????如若是他作为村干部自己修建,那请问一下是否按正常的流程上报审批???
其二,这条公路为''院户路''很难让人信服,首先说这条路是院子里几户人家集资修建就与事实不符。据了解钱登文和钱登明兄弟(系当事人堂侄,与当事人并不在一个院子)两家常年在外务工,钱登平一家已定居县城经商多年,修路一事并不知情。这条路的终点也只到当事人屋后窑子处,并没有通到钱登文和钱登明兄弟所在的院子里的迹象(两者还有近100多米的距离)。其次据了解修这条路的过程中所占钱登文和钱登明的田地他们都不知情也没有告诉他们。所以这样的''院户路''一说能让人信服吗?????
其三,土地是国家的这话是没有错,但是在当时其土地使用权是在老百姓头上。不打招呼破坏耕地修路侵犯了一个老百姓合法使用土地的权益,归根结底这不仅简简单单的是一个占地修路的事,而是一个地方基层干部对普通老百姓的侵权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就一句话带过可以吗???是默许或者认可基层干部这样的行为???
望各级党委和党政府站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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