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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法官:紧急任务要求加班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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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法官:紧急任务要求加班须服从
         
       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
      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

      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高达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https://ww3.sinaimg.cn/orj360/006C0XGRly1gedq9wkwlgj30u00gwwgf.jpg


      判例一出,争议四起。


支持方的解读如下:
  @肃宁司法: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要求的加班
   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

    首先要搞清楚加班的概念。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我国现行法律对加班时长是有要求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

     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当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加班后,加班费或补休不能少

    但这种情况例外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上述加班情况,需满足“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而反对方却认为:
@皇城根下刀笔吏
         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的事情,看的我是虎躯一震。

         从目前有限的报道信息来看,这个事件的起因是,两位员工因为劳动合同要到期,公司不准备续约,于是也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产品生产和交付,对外赔偿了12万。于是,公司将这两个员工告上法庭。法官认为,这两个员工明知公司的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检验后才可以出厂,但为了逼迫公司续约,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应当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用到的两个理由是:

      1、这是紧急生产任务,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2、企业可以通过为劳动者安排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加班,此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这个判决报道引起巨大争议,孰是孰非莫衷一是。我觉得,任何脱离法律规定的讨论,都是耍流氓。那么,法律上对劳动者加班是如何规定的呢?我给大家列举 一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这是一个关于加班的原则性规定,即对于实行普通八小时工作制的单位(非特殊生产行业),应该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单位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同时,如果有安排加班的,也应该支付加班费。

      这个规定有两层逻辑:第一层逻辑是,加班是不能强迫的。第二层逻辑是,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每个单位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平均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1天。同时,如果单位所在生产行业比较特殊,需要对前面这个工作制度进行调整的,要先报劳动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可以实行批准后的工作小时制度。

     【解读】这个规定是对前面法定工作小时制度的补充,即原则上每个单位都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不能随意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则需先报劳动部门审批,经过批准后才可以调整,否则属于违法。超过这个时间的工作,属于加班。

      第三,《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解读】这是一条关于加班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两层逻辑:

      第一层逻辑:如果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是不可以,但先要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如果没有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就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属于强迫加班。按照前面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层逻辑:加班的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四,《劳动法》第42条规定,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受前面规定限制,即可以“强迫”员工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是一条关于加班例外情形的规定,因为现实中有些行业非常特殊,比如是公共电力、燃气、交通等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中断,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些行业,哪怕是半夜12点,你也得起来紧急加班,解决问题。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员工,你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后,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如下两个因素:

     第一,这个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属于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的公共行业,且该加班事项是否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如果是,则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违法;如果不是,则看下面第二点。

      第二,这个公司在要求员工加班前,有没有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如果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则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违法;如果没有进行协商,则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当然,不论结果如何,我觉得这个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至少视频中提到的一句内容是错误的,即单位在给劳动者安排调休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这是本末倒置的说法。正确的逻辑是,劳动者先同意加班,然后单位必须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反过来,即单位只要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则劳动者必须加班。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颠倒逻辑。

     我不太确定这是这位法官的所有原话,还是报道者断取片段后的报道。如果是前者,我觉得这个法官在“随意”解释法律。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他没有这种任意司法解释权。

      另外,这个法官在视频中提到的,这两个员工因为合同要到期,为了逼迫单位续约而“故意”不加班的说法,跟案件审理没有关系。法律上没有规定为了逼迫单位续约而不加班的行为,就属于违法,也没有规定合法。这属于劳方和资方在法律之外的正常博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该将劳方和资方正常博弈的因素,添加到定案依据中来。这是带有非法律倾向性的不当考虑。

       最后说一句。作为个案审理的司法者而言,不论你是否觉得企业容易,或者不容易,都不应该任意解释法律,搞出一个极具社会争议性的判决。司法者的任务是准确理解法律、执行法律,至于企业是否容易,是否应该对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这是立法者该考虑的事情。如果每个司法者都可以随意偏向资方或者劳方,而脱离法律,则中国的法治基础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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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y

发表于 2020-5-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讲奉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2 10:08
如果公司以后没这两个员工难道公司就不开了,糊涂法官。

发表于 2020-5-3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法庭肯定有问题
记得以前在成都一个机械厂上班(00年代),有一个工人操作失误,将手放在剪板机下手掌被切断(剪板机无误操作保护),后来工厂通过关系,劳动部门判定工人违规操作,造成工厂剪板机损坏、工厂停工,工人应赔偿工厂损失,工厂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工人的赔偿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大概就几万块钱),同时依据厂规将该工人开除,那个年代因为信息不对等,工人还对工厂感恩戴德,工厂也常常以此为例教育工人。
发表于 2020-5-4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SBMLGUANLI 发表于 2020-5-3 08:01
那个法庭肯定有问题
记得以前在成都一个机械厂上班(00年代),有一个工人操作失误,将手放在剪板机下手掌 ...

外边工厂近似的情况被玩的多吧,普通老百姓,就一个打工仔,每与此时都是弱势的一方。咱们的政府机构,应该起到一定的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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