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向纪委反映本村党员入狱至今没有出狱,带党籍蹲监狱的怪象。2016年中纪委针对党员判刑没有开除党籍就专门下达文件通知,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意见》,从源头上解决“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行动少落实差,在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假作为。小河村党支部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黄渡镇纪委执行党的纪律工作措施不严。 前期原支部书记汤玉林的老婆找我父亲,对我父亲说这些举报都是我举报的,我还比较纳闷他们怎么知道是我举报的,是泄密了???还不包括杨振就我举报的事情找我父亲谈。4月26日召开的三村合并及新任职村支部书记会议中,黄渡镇纪委干部杨振当着三村党员会,泄露扩散说举报是某某某做的。 4月26日跟杨振去电,他说我反映的都属实,作为党员应该这样做。当我问及为什么泄露扩散举报人的信息时,他的回复让人很难想象能与他的职业挂钩,他说,我承认我泄露你的相关信息,你是实名举报就不用保密,泄露信息怕什么,担心是多余的,怎么敢说不敢当,我公布你的信息是对的。(有录音) 泄密事件后,给举报人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和负担,总担心家人被谁报复了都不知道谁干的?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政治规矩,违反工作纪律。建议组织将其调离纪委系统,并严肃处理,并问责。 杨振作为纪委书记,接到举报应该妥善处理相关请求,更应保护举报人的隐私,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都是乡里邻居,这样泄露扩散后更容易引发家庭与家庭之间矛盾,制造不和谐,也对我和我的家人人生安全造成威胁,更怕后续的打击报复。长期下去,有话不敢言,有理没地说。这样还有谁去伸张正义,会去检举公职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行政监察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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