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芳
的控告书(简版)
控告人:姓名:李淑芳,性别:女,身份证号510123197001083429,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电话:19950294160 邮政编码610072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性别:男,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同李淑芳,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四川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川高院)法官王凤红(以下简称再审法官或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追究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2018)川行申129号案件中,失职渎职触犯《刑法》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故意违反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错误,故意有错不纠错。
1:一审及二审法官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
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认为处方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没有鉴定专家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签字;鉴定专家的签字在另外一张纸上,与纪要无关;纪要没有盖司法局的公章,仅仅盖有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的公章。纪要证据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应当被采信。
2:一审及二审法官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予采信,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合法的咨询意见证据(认为处方不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是合法证据,应当被采信。
3:再审法官明知一审及二审法官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无视李淑芳在一审及二审中都提出了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书面申请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是司法局首先在行政执法程序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后来又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审法官故意有错不纠错。
4:一审、二审法官对李淑芳提交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全部否定不予采纳,也不记录在判决文书上;对司法局的不合法纪要证据采信为证据。但是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
(1)判决文书对李淑芳提交的证据(王用龙合法的咨询意见、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及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重要争议证据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书、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等不做文字表述和认定。
(2)被控告人对于一审法官李燕故意将明显有关联的合法证据认定为无关证据的错误故意不予纠错。如李淑芳提交的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病历、处方、治疗申请单、咨询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重要争议证据。
二: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事实认定错误,明知有错故意不究。
1:被控告人还故意无视司法局没有在一审补充证据,没有调查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是法医学文证审查中未见病人,凭空杜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违规收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记录病历中有间涂医嘱与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川医)文字病历(无间涂医嘱)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等问题。
2:司法局明显不当的证据。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没有查明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第三页第2行到第10行载明:“同时移交了送鉴材料:质证笔录、病历。-----上述送鉴材料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7月3日经你当事双方一致同意并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质证认可,未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故意做虚假鉴定以及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不是事实。
李淑芳认为这是司法局偷换概念,答非所问,掩盖事实,颠倒黑白,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故意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李淑芳在投诉及诉讼中都是谈鉴定机构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时,鉴定机构在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处方有3%硼酸液;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病历中没有间涂医嘱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有间涂医嘱(间涂医嘱不知从何而来?)。显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伪造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资料,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再审裁定书认定鉴定机构没有故意做虚假鉴定及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故意违背事实,是错误的。
3:司法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证据。鉴定机构至今不能提交在法医临床鉴定中采用的技术规范,司法局理当行政处罚。再审法官故意有错不纠错。
其次,行政庭欧阳丹东原庭长于2019年3月25日在判后答疑中答非所问,不能一一回答问题。详情见详细版(13页)附件。
此致
控告人李淑芳电话:19950294160
代理人任凯电话:18040316307
2020年 5 月 19 日
附件:1:鉴定意见书第四页第26行到第五页第1行记录“……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间涂医嘱(以下简称间涂医嘱)。
2:2019年3月25日川高院原行政庭庭长欧阳丹东对任凯的《听证笔录》及任凯的意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