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院的现状和改革建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规定中的医院;这些医院应该按法定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设,法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营业,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依法执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改革完善,监管部门应该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监管,都应该纳入“三医“监管信息化监管。公立医院主要完善人事人才管理、运营与宣传管理、绩效分配管理、多点执业、医联体或医共体建设、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中医医院还要完善中西医结合等。民营医院完善人事人才管理、依法执业、依法收费等。政府财政投入不够,政府、卫健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行政干预太大,导致医院缺乏运营资金.
医生、药师、医技科室建立三权分立便于监督也要集中统一达到既有监督不出违法违纪又有合力有利益患者。比如一中医医院的中医副主任医师给2月孕妇开中药,处方里的中药很多是孕妇禁用或慎用,药师把关不严就会让孕妇吃错误的处方中药。辅助检查阳性率不够,就违背良心在检查报告上写点小问题;抗生素或药占比例高了就多开检查或叫患者到外购药。辅助检查阳性率、抗生素或药占比不能搞一刀切,关键要依法监督医生、医技人员有无乱作为。民营医院尤其是莆田系医院应该有应购买医院收费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进销存管理和病历、处方等并纳入“三医“监管信息化监管。
建议医疗保障局结合市场与成本给公立医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建议医院管理者应当学习医院营销、运营、人力资源、人性化、科室、质量、服务、财务、信息化、战略等管理;医院品牌、文化、信息系统建设;员工与患者满意度调查、组织行为学、压力的自我管理、卫生统计与决策、 卫生经济学、管理运筹与决策、医疗创新与变革、医疗保险创新与变革、医院传播战略、管理学基础、商务沟通与谈判等课程。
第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状和改革建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后,非法执业普遍存在。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经费相对多些,日子好过些,有的地方为了提高公立的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知名度,违法由编办出文增挂某某第几人民医院误导人民就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经费较少,入不敷出。比如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医务室,就是一点感冒药,基本上没有开展诊疗服务,甚至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检都没有年检。上级医院与该医务室组建医联体甚至医共体,投入财力完善医疗室的管理,人力资源至少要6人,因药品零利润、诊疗费太低、医保支付门诊费太低,学生或老师就诊人数不多,但是每年要亏损20万元左右,如果财政预算或补贴不能及时给予,任何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都不能依法正常运营。基层医疗机构普遍缺少药师审核处方,建议像药店一样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药师远程审核处方,才能让抗生素、激素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滥用、乱用。 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购买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进销存管理和门诊病历、处方并自动产生门诊日志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加快医联体、医共体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人事绩效分配管理制度。 很多村医未学法,也未按法定程序接诊。村医依法行医的程序预检分诊,叫患方签署有无疫情接诊史,完善门诊病历(很多村医写不来门诊病历,甚至处方都没有,处方也未经药师审签),这就是赤脚医生留下来的村医后遗症。 建议医疗保障局结合市场与成本给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门诊部、诊所多数属自负盈亏、自主定价,纳入医保又要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 建议医疗保障局结合市场与民营基层医疗卫生机商定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开发研究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网络版在医联体、医共体甚至所有医疗机构共享,人民的健康档案、就诊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治疗记录、甚至住院病历等经患者输入密码可以在各医疗机构共享,接受“三医监管”。现在的各医疗机构相对独立缺乏监管,并且在医疗机构内部形成了对抗上级监督一系列土政策,只有将各医疗机构的依法阳光执业、进销存管理、依法阳光收费等纳入三医监管才能逐步完善让人民满意。
第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现状和改革建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规定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该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管理长效机制。
相关法规链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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