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院收悉后,领导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调查处置有关情况回复于下:
经查,您在(2017)川1725民初1946号案中自愿与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顺公司)及第三人张家云达成调解协议:你与元顺公司共同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111000元。扣除元顺公司已经支付你的工程款495000元及支付给第三人张家云的工程款230000元,元顺公司尚欠你工程款386000元,你自愿再收取320000元(放弃66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40000元,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14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第三人张家云收到你支付的260000元及元顺公司支付的230000元,合计收取490000元,扣除塑钢材料款320000元、百叶窗承包款80000元、门窗外墙打胶费用12000元、代支下欠工资73500元,第三人张家云应退还你4500元。我院对三方达成的协议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2017)川1725民初1946号调解书。2018年1月9日,您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调解书确定的元顺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的工程款项14万元,并要求元顺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000元。我院立(2018)川1725执37号执行案予以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易兴伟查明,在(2017)川1725民初1946号案诉讼中,我院依法冻结了元顺公司在渠县县政府代建办的应收工程款70万元,故我院于2018年2月9日下达了提取裁定。经询问,您告诉易兴伟,元顺公司是郑雄的挂靠公司,渠县重点项目安置点天星镇辖区2期7标段的负责人就是郑雄。承办人即与郑雄联系,郑雄认可该事实,并于2018年2月10日到我院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次日,郑雄要求法院对代建办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我院未予同意。后郑雄与您经过一下午的协商,达成和解:郑雄筹资支付工程款14万元,并在执行局长郑渠浪办公室写下承诺:余下的18万元按(2017)川1725民初1946号调解书规定时间履行,同时要求我院对冻结的70万元予以解冻。经与您交流,告知您解冻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您仍然要求对我院冻结的70万元予以解冻,并向我院提出书面解冻申请,并承诺解冻后如造成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自己承担。2018年2月12日,我院依法下达了停止提取的裁定,解除对元顺公司在政府代建办的应收工程款70万元的冻结。至此,我院(2018)川1725执3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2018年4月9日您申请执行元顺公司2018年2月15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14万元,我院以(2018)川1725执362号立案执行,我院依法扣留了元顺公司在渠县政府代建办应收工程款145000元后,因案涉工程尚在审计中,您与挂靠元顺公司的郑雄达成了和解,该案依法终结执行。2018年5月8日您再次就元顺公司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的工程款4万元申请执行,我院以(2018)川1725执432号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留元顺公司在代建办应收工程款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鉴于郑雄在(2018)川1725执37号执行案件中做出了支付18万元的承诺,执行法官多次引导您向立案庭提交追加郑雄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无结果,且因案涉工程尚在审计中,亦未查找到元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终上所述,您在麻辣社区发布的“渠县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的帖子内容失实。经与您交流沟通,您表示理解法院执行难,自愿撤销在渠县麻辣社区所发布的帖子,对您的理解,我院予以感谢。同时,我院将根据您的申请审查追加郑雄为被执行人,并将积极与代建办沟通,依法核实该项目是否已经审计结束,及时对涉案款项进行划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仍有问题需要反映,请直接与渠县人民法院联系:0818-7322186
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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