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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哪些行为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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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交通肇事越来越频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也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因事故发生突然,产生害怕等心理而意图通过逃逸来免除处罚的心理固然可以理解。但是,肇事逃逸在社会上却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故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那么,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哪些行为不算肇事逃逸?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以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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