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三社全体社员投诉材料
国土资源部:
我们是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三社失地农民,现有60余户,160多人,为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2009年8月31日上午,胡华兵(盐亭县人,有前科,曾因刑事犯罪服刑劳改,刑满释放人员,现盐亭县建安公司工作)与邓建(无业人员)等人,指挥施工车队(满载泥沙卡车及推土机数台),浩浩荡荡开进我社地界内,准备在梓江二桥附桥下的几个孔桥洞处(位于我社土地上)施工作业。对此,我们强烈不满,我们曾于今年7月10日书面报告县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在我们具体问题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之前,有关部门暂停止在梓江二桥附桥下的桥洞处进行施工作业活动。于是,部份社员前去劝告胡华兵等人,要求他们不要施工。可是,胡华兵等人却要强行施工。鉴于此情况,有部份群众就只好睡在推土机、卡车的后方倒土位置,意欲阻止施工,由此双方形成了对峙僵局状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凤灵派出所的警察闻迅后立即赶来,县政府勾永阶副县长也及时来到现场。经过公安干警们及县政府领导出面调解之后,胡华兵等人才指挥施工车队退场,由此才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
为什么会发生上述情况呢?究其原因,由来已久!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政府不兑现承诺,失信于民
我社地处盐亭县城东南城郊位置,原有集体耕地178亩,自1958年以来被政府多次征用,先后用于修建针织厂、县职中、文同大桥等,1998年因修建梓江二桥及河堤又征用我社土地42亩,由此我们人均就只有3厘地了,造成我们生活非常困难。
盐亭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7月31日发文,即盐(亭)府函[1998]157号文件《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给红光三社农户安排宅基地、门面的意见》载明:“鉴于梓江二桥建设征地后,人平耕地较少的特殊情况,县府同意在开发区(红光片区)范围内给红光三社每户农民安排两间正街面宅基地(60平方米),土地使用费用由三社按大桥征地费用标准(每亩2万元)向征地单位支付。”
但是,时值今日,县政府发文已有11年了,并未贯彻执行。直到今年6月份,我们才知道,县政府在2007年8月14日的《会议纪要》中称:“修建绵盐路时所承诺的给红光三社在开发区范围内给每户安排两间正街宅基地(60平方米)问题,因政府将土地一女二嫁无法安排,政府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对此,我们红光三社全体社员坚决反对,决不同意。我们的意见:盐亭且人民政府(1998)157号文件,是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必须贯彻执行。而不应是随意行为,要遵守承诺,不要说作废就作废。
(二)关于征用我社土地违规违法问题
2006年12月7日,盐亭县国土局、云溪镇政府主持召开的征地会议,我社只有少数社员(10多人)参加,在会上我社社员提出五个问题:1、盐府函(1998)157号文件;2、大桥款;3、挂账计息;4、社会保障;5、拆迁安置。对于以上问题政府没有给我们具体方案,我们不同意征地。国土局赵副局长再三做工作说:“统征土地后在开发时再兑现承诺,先把耕地协议签了,以后再说非耕地事宜”。《征用土地协议书》上只载明征用耕地(菜地)41亩,并未征用非耕地。
今2009年6月29日上午,县国土局赵副局长对我们讲:耕地、非耕地都全部征用,政府无钱才挂账计息,耕地、非耕地是整体上报规划,就一并征用了,我要当面向红光三社村民作好解释,是我对不起你们。耕地41亩,每亩2.1万元,非耕地30.31亩,每亩1.0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17.9255万元,利息7厘,一年利息82547.85元.
2008年7月31日,我社队长赵进修所领取的"新区开发征地欠款资金利息"(2007.7.1-2008.6.30止)合计82548元,就印证了早在2006年12月我社的耕地和非耕地就已全部被征用,并以此数据计息支付资金利息。
我们的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规定,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地政府应当进行“两公告”和“一登记”,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可是,在2006年12月我社土地被征用时,我社全体社员从未见过盐亭县人民政府、盐亭县国土局发布的任何公告,也从未在国土局进行过任何登记。显然,此次征地的程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征地工作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
可是在2006年12月,我社土地被征用时,盐亭县国土局对待我们的作法:(1)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征地情况;(2)没有就征地调查结果与我们共同确认;(3)没有组织我们参加征地听证会议。由此可见,盐亭县国土局此次征地工作程序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的规定。
3、对《征用土地协议书》的说明
2006年12月征用我社土地时,在《政协书》上签字的只有队长赵进修等3人(且其中一人并非我社社员),他们3人并不能代表我们160多名社员的意愿,当时我们全体社员并没有看见《协议书》,只是听盐亭县国土局赵局长讲只征用了我社的耕地,并没有征用非耕地。可是2009年6月29日,县国土局赵局长又对我们讲,对我社的耕地及非耕地都已全部征用。但给我们出示的《协议书》复印件是载明的只有耕地(菜地)41亩,并没有填写非耕地。
综上所述,盐亭县国土局征用我社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且还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2006年12月7日炮制的所谓《征用土地协议》自始无效,依法应当撤销。
(三)我们依法信访,至今未得到答复
今2009年6月以来,我们依法信访,逐级向盐亭县群众和信访工作局、绵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省委、省政府信访办进行信访,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一是要求盐亭县政府兑现承诺,执行盐(亭)府函(1998)157号文件;二是强烈要求查处在征用我社土地中的违规违法问题,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共盐亭县委副书记黄加伦,盐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勾永阶和我们几次进行了座谈,在听取了我们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要求后,他们表示,在8月16日后给我们明确具体的书面答复。可是,8月16日之后,经过我们多次找县委、政府,但至今我们并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二、我们的具体要求
1、请求县政府依法行政,兑现承诺,执行盐亭县政府(1998)157号文件,给我社每户农民在开发区范围内安排两间正街宅基地(60平方米)。
2、依法查处征用我社土地违规违法问题。2006年12月7日的《征用土地协议》应属无效协议。我们要求对我社耕地及非耕地重新依法征用。
3、强烈要求盐亭县人民政府、盐亭县公安局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不得遭受非法侵害。
此致!
报告人: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三社全体社员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