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是满足广大缴存职工贷款资金需求的根本保障。
2018年5月市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1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向各缴存单位印发了《广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2月印发了《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申报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1月申报核定缴存基数,按月代扣(收)代缴所在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保证职工个人合法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单位适当调整了缴存申报事项,于3月开始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我们建立了单位缴存专管员联系制度,通过微信和QQ群及时宣传缴存政策,督促缴存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确保缴存时效连续性,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华蓥管理部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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