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告叙人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规定,不准许跨行业参照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告还是坚持选择适用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告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之后,一审、二审法官在庭审中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相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反而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原告进行审查,而对原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却置之不理。且在被告未严格遵循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及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行政之后,一审法院反而判决被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反而判决被告未严格遵循交通部文件的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违法跨行业依据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是对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多么冠冕堂皇的裁判理由啊!这样的裁判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