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说,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对于犯罪人员,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于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执行。我们要找到他们,从而使用了他们的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权的。 3.寻人启示刊登照片。为了寻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的。 4.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这种情况是为了更好的达到宣传报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5.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 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 因此不享有肖像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您可以访问淄博律师https://www.lawtime.cn/zibo寻求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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