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都江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规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退役时落户非农村户籍后转为农村户籍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由本人持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若已兑现优惠政策的不能认定,若未兑现此政策的应认定。退伍后落户农村户籍,后录用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领取退休金,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不享受补助。
如您的朋友需要申请“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待遇”,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或《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如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还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据的未享受“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到您朋友户籍所在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您对政策和申请程序还有不明白的,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28-62171385咨询。
感谢您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在遇到对退役军人相关政策有疑虑或异议时,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当面咨询,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咨询。同时,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真相情况下,希望您不要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