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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中央、省发布分级诊疗制度6年了,广安市卫健系不作为至今未落实,请相关部门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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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卫生计生委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 川卫办发〔2014〕257号【发布日期:2014-10-29 】                              【关闭
省卫生计生委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
川卫办发〔2014〕2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全省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政府投入最大效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部署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的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全省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到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域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5年达到90%左右。
三、推进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保障患者基层就医。(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
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是指当群众看病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地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实现基层首诊,应着重落实好以下措施:
1.推进基层人员增量提质。加大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力度,3年内按核定编制和岗位补足配齐人员。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招聘200名特岗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力争2015年实现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全科医生。同时通过对农村进行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学历提升、转岗培训、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就业,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基层医院服务。
2.提升基层服务能力。2014年10月前,制定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制定基层医疗机构适宜技术推广意见,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的条件,提高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
3.深化城乡对口支援。全面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等对口支援机制。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医务人员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支援单位健全向受援单位派驻医务人员制度及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到受援单位任职制度。
4.发展远程医疗。2014年8月前,制定出台全省统一发展规划,以省部级远程医疗中心为核心,连接市(州)和(或)县级医院的远程医疗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活动。当在基层就诊的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时,优先鼓励通过远程会诊、远程监护、远程手术指导等方式紧急处理。
5.建立契约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与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加快推行社区(乡、村)医生与居民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制定建立社区(乡、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试点意见,每个市(州)选取3-4个县(市、区)开展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年底试点县(市、区)签约率达50%以上。
(二)引导患者就近就医。(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责任单位:财政厅、省中医药局。)
1.强化医保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新农合政策方面,认真执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除急诊外未履行转院手续的越级诊治原则上不予报销。城镇医保政策方面,对于按规定履行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转诊后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5%;同时参保人员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向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计算;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向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直接纳入医保报销。
2.发展纵向医疗联合体。各地要依靠城市大型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组建医疗联合体。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病房、延伸门诊,积极将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向社区延伸,构建市、县、乡、村纵向一体的医疗网络体系。在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影像集中诊断中心、心电集中诊断中心、基层医学检验集中检查等项目。
3.加强与基层联动的预约诊疗。发挥大型公立医院在分级医疗制度建立中的关键作用。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约上级医院时,无论是门诊还是转诊住院,必须要先进行基层首诊;同时强化管理,努力提升预约挂号量占全部挂号总量的比例,提高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特别是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
4.发挥价格差异化引导首选基层看病。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探索建立差别化价格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机构间的价格梯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就近就地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上浮;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在其基础上下调。中央、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由省发改、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负责管理,其收费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照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央、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尚不能开展的高精尖端技术项目,以及确需另行制定价格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发改、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具体制定,市、州其他医疗机构均不得参照执行。
5.城市大型公立医院限量提质,为基层诊疗留出空间。严格按照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41号),对城市大型公立医院诊疗量和床位配置进行科学确定,限定发展数量,提升医疗质量。新农合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分类管理,对县级及以下医院放宽,对市级医院适度控制,对中央在川和省级医院严格监管。城镇医保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合理制定总额控制指标,注重向基层倾斜,使县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指标占有合理比重,促使大型医院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病人流量,特别是少收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缓解患者长期压床和医务人员超负荷等一系列问题。
(三)规范实施双向转诊。(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
1.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2 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与5 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安全,2014年9月底前完成。
2.制定双向转诊标准。制定完善基本覆盖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诊疗常见病的分级诊疗指南,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明确诊治范围,形成完整的双向转诊标准体系。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县(区)为主的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3.规范双向转诊程序。双向转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转诊应按照就近转诊的原则,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履行转诊手续。对于明确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及诊疗能力范围、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病例,要求转往二级以上医院,转诊时根据患者病情、双向转诊指南等综合考虑逐级转诊或越级转诊。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的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病例,可以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责任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级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加强分级诊疗宣传工作。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涉及面广、难度大,需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今年7-9月为全省连续3个月的宣传动员月,7月份各地要积极调动各种媒体和所有医疗机构,全覆盖向全社会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8月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宣传讲解分级诊疗制度的内容、标准和程序。9月份医务人员在所有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中解释相关的医保报销政策的实施。在宣传活动中省、市、县要上下联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10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坚实基础。10月1日后,各级各部门要将宣传工作常态化,持续不断地执行患者就诊、转诊以及医保报销政策告知制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提升宣传,引导群众形成主动到基层就诊的良好就医习惯。
2.加强制度执行监管。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加强督查、适时评估和矛盾处理。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分级诊疗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全省分级诊疗月通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由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要统筹推动建立辖区内分级诊疗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2014年7月前,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完成制定分级诊疗专项改革任务具体分工方案,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分工协作机制,认真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深入开展。发改委要根据医院等级尽快制定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就医。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不同等级医院间的差别支付政策,拉开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间的支付差距。医改办要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基层诊治能力。财政部门要配合分级诊疗相关工作,争取改革配套资金。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分级诊疗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促使该项政策家喻户晓。
(三)严格督导考核。
省医改办负责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分级诊疗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通过工作调研、专项督导、深化评估等方式,确保分级诊疗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医改办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级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负责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在全省进行通报表扬;对分级诊疗重视不够,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个人,要采取约谈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全省通报批评。



省卫生计生委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中医药局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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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8 08:3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三)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政府举办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服务各族群众中的特殊作用。
  (四)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同时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五)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一)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建立以病种结构、服务辐射范围、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工作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床位调控机制,严控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扩张。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二)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六)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上级医院对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顺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指导相关学(协)会制定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三)稳妥推进试点。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增加分级诊疗试点地区。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5年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试点地区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地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试点地区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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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8 08:3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巩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精神,巩固完善我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意义和目标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群众自愿就医、医保政策引导、统筹城镇乡村、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围绕优化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供更加便捷的就医条件和服务,完善推进我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保、医药和医疗“三医联动”,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实现全省医疗健康服务“一卡通”。基本建立起以医疗联合体为基础的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和以签约服务为基础的基层首诊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和服务量占比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就医秩序明显改善。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新型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形成。

  ——基层首诊。进一步明确基层首诊机构,研究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首诊标准,提升首诊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科学确定基层和中医首诊病种,制定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诊疗规范。动态评估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定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坚持政策引导,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明确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健全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协议关系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大型医院应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部分门诊号源,建立疑难重症转诊患者快速入院绿色通道,优先预约、优先收治基层转诊患者,探索利益分配机制,着力解决大型医院向下转诊困难的问题,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急救指挥中心平台标准,实现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信息化技术,大力推进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主的慢性疾病管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领办、托管、委托经营管理等模式,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和接收下级医院上转的疑难重症患者,并通过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特色优势,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向区域内人口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接收城市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康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等患者,同时接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同时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各类专科医院提供相应的专科医疗服务,接收下级医疗机构向上转诊专科医疗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利益分配机制。向下转诊患者,转诊医院应提供延续性医疗服务;向上转诊患者,转诊医院应提供前期治疗文书,双方可以协议确定收入分配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通过实施农村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学历提升、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住院医师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儿科、精神科、康复科等紧缺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标准化建设。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和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明确医师每周工作日,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相关方利益分配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35%—40%非基本药物的政策,满足患者需求。重点提升乡镇中心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妇产科和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强化对口支援、远程会诊和巡回医疗“三驾马车”作用,着力增强民族地区医疗机构“造血”功能。(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编办、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包含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发病率排名前十位疾病的临床专科建设,推广技术成熟、安全风险可控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在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影像、心电、病理、医学检验等集中诊断中心以及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集中服务单元,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第三方独立影像、检验等机构,整合区域医疗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结果互认。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合理控制大型医院诊疗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医院履职尽责,落实功能定位,优化门诊服务,提高住院患者服务质量,增加医务人员数量,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和规范双向转诊。大型医院要合理控制总诊疗量,合理控制医师日均诊疗量,保证患者合理诊疗时间和诊疗质量,积极推动收治患者病种结构变化和提高三四级手术开展率,主动将平稳期的康复患者下转至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下级医疗机构接受后续康复治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促进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健康档案信息的统一归集、更新。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平台,确保转诊信息透明畅通,转入转出可追溯和动态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健康服务”,创新医疗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远程培训、指导,提高基层医疗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一)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发挥三级综合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支持慢性病医疗(康复)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康复)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急诊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付费方式和费用价格改革,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探索以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施“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总额控制,探索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患者支付标准等改革。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距,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向下转诊的患者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普通病、常见病参保(合)患者应显著降低医保支付比例,确保引导患者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患者就医选择面,方便患者就近诊疗。(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探索建立差别化价格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机构间的价格梯度,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的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基层签约服务团队,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家庭户数,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全科医生(临床医生)负责签约对象首诊,乡村医生(社区医生)负责对分级诊疗及医保报销相关政策的宣传。签约服务费用主要通过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签约服务费对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护士)、乡村医生的分配比例,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落实签约医生团队负责人首诊制度,未经签约服务团队医生转诊的,扣减乡村医生(社区医生)签约服务费,不符合转诊要求进行转诊的扣减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费。(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建立急慢分治管理机制。制定全省统一的急救指挥中心平台标准,实现急救指挥中心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各级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健全急诊患者预约转诊机制,优化急诊患者就医流程,确保急诊患者就急、就近、就优治疗。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进一步健全慢性病患者日常管理制度。大型医院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精准诊断和适宜于基层长期维持治疗的诊疗方案,畅通与基层医疗机构或中医、慢性病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渠道,探索建立医联体内慢病药品代采制度,指导基层加强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疗。(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六)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依托区域综合医联体平台,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建立包括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规范区域综合医联体层级管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大型医院与所在城市区域内中小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与对口支援医院建立松散型医疗联合体,明确双方利益分配比例,推进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下沉;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资源、统一财务、统一绩效”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鼓励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统一领导,将分级诊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渐次推进,逐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区)监管责任,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大型医疗机构“限量提质”,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认真落实常见疾病入院、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行业动员。针对医务人员开展形势教育和政策培训,重点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际好处,解答群众疑问,引导群众遵从。加强媒体宣传。拓展宣传平台,创新宣传形式,促进群众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加强社会动员。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成效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提高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传统就医习惯。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分级诊疗工作作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附件:四川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1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1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8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100%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比例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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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270个城市作为分级诊疗试点,并就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其中,四川省广安市等21个城市被纳入试点。通知明确指出了2016年分级诊疗试点城市的重点工作,并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制订方案时可充分借鉴上海、厦门、江苏、杭州等地的成熟经验。
2016年重点工作包括6项:
(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有关工作要求,总结推广地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制定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三)探索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通过组建医联体,逐步形成责、权、利清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在原有工作基础上,鼓励区域内按照就近、自愿原则组建医联体,避免跨省组建形式,在医联体内部建立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成员单位积极性。在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资产整合型医联体,也可建立以资源共享、技术协作为重点的医联体。在县域,重点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县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联合体。
(四)科学实施急慢分治。以医联体为载体,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根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其医疗服务能力,明确医联体内急慢分治服务流程。
1.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三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二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2.建立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超出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患者,就近转至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医联体内建立患者转诊中心,负责协调安排患者双向转诊服务。对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要区别对待中医医院,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充分发挥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3.逐步推进日间手术。以医联体为切入点,在三级医院及其协作关系的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逐步推进分工合作的日间手术模式。三级医院逐步推行日间手术,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为患者提供高效的日间手术服务,将术后稳定康复患者转往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术后患者随访制度,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术后康复,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日间手术绿色通道。
(五)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探索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独立医疗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六)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协调推进,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通过分级诊疗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通知还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试点效果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并注意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各地在制订方案时,要注意要加强交流学习,充分借其他试点地区成熟经验,包括上海市在居民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的基础上,再选择一家区级医疗机构、一家市级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形成“1+1+1”的签约医疗机构组合,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体,以自愿签约为原则,以优质服务为基础,渐进式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厦门市以高血压、糖尿病为突破口,组建由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和健康管理师组成的团队,以“三师共管”为纽带实现大医院和社区医院的衔接;江苏省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在其内部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人员调配、同质服务;杭州市以家庭医生签约为主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并在9月15日之前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根据通知,四川省广安市等21市被纳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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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5号【发布日期:2014-10-29 】 【关闭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285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二、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一)患者上转。
  患者经基层首诊后,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医师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附后),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对于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的病人,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转诊证明。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二)患者下转。
  在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就诊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地区分级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分级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等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以及考核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医院上转和下转病人的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附后),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各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
  (二)加强监督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将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要将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在双向转诊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1.四川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
     2.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8 10:37
转诊与120的关系值得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8 11:47
代联波不作为,导致医疗管理混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9 08:54
早就该贯彻落实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9 14:52
分级诊疗是国策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9 17:43
据我说知,广安一直执行的国家和省上有关转诊转院政策,转诊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哟!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9 17:54
遗弃患者,患者死亡了,还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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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0 12:33
依法治理广安卫生健康系的不作为,多数在打麻将,不依法为人民服务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6-1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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