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第一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这些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再如,在这个PS、AI技术炉火纯青的年代,在这个被换脸、被造谣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的年代,今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未经得别人的同意下,不能用PS、换脸程序等各种方式任意换脸,换声音也不行。总之,“人格权”编不仅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革新,还蕴含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闪烁了人权光辉!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个人信息”定义及“隐私权侵害行为”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成章,引人注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规定:
【个人信息定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界定隐私权范围、升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对于隐私等个人私权利保护的渴望和需求的强有力的回应。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随着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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