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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命题——《要以 “人治为主,法治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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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9:23 | |阅读模式

关键词:人治法治 教育 监督

主题思想:本文是我正在撰写《论有效监督机制》之“教育监督”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认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也许至今尚未有人作认真思考和从理论上加以认识。本文运用唯物辩证法的逻辑方法,并用大量事例说明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这是不是在说梦话哟?请朋友看了内容再下结论吧!

在教育监督中,我们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人治”和“法治”的主次关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许认为“人治”就是“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钱代法”或“个人说了算”的代名词,因此人们对“人治”存在有讨厌、愤恨或排斥的心理。再是由于我国正在提倡和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因而人们也许更加讨厌、愤恨或排斥“人治”。

然而我认为,“人治”既有科学、合理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钱代法”或“个人说了算”也许就是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人治”,我们对这样的“人治”必须加以否定,而对那些科学、合理或正确的“人治”必须加以肯定,这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之要求,我们所持的态度也许才是正确的。

在解决“人治”和“法治”的主次关系问题上,我们要知道“人治”是人的聪明才智、知识技能或方式方法的一种治理方法。“人治”的最大特性能够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人治”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或随意性。“人治”既有科学的、合理的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因而“人治”有利有弊。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矛盾和问题都源于或依赖“人治”,因此“人治”是根本;“法治”是通过建立制度、法规或法律等规定而实施的一种治理方法。“法治”的最大特性具有制度、法规或法律的规定性、权威性和奖惩性等,同时“法治”具有较强的固定性或呆板性。“法治”既有科学的、合理的或正确的,又有不科学、不合理或不正确的,因而“法治”有利有弊。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法治”,通过采用“法治”的办法来约束、规范或支配人们的思维、语言和行为等活动,人们的活动好坏将受到具有规定性、权威性的奖惩,以此来保证实现“人治”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法治”是保证。“人治”是根本、“法治”是保证,这是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位,从这个定位来讲,我们应当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在现实生活中,从总体上、全局上或许多问题上,我们要以“人治为主,法治为次”,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然而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解决有些具体的矛盾和问题要以“法治为主,人治为次”,也许只有采用这样的模式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须知,我们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关键一点要能较好地解决矛盾和问题,否则再好的模式都是废物。

1、“人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解决许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采用“人治”的方式,其结果反映出有利有弊、有成有败或有好有坏,在此举上几例:

例1,在《廉政瞭望》杂志上有一篇文章《向帝王学管理》:“滚滚长江东逝去,浪花淘尽英雄……”打开历史的长卷,我们会发现,封建王朝就是一部中国特色管理史。其中,在众多的皇帝中,就有我们现代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管理人才。

秦始皇进行统一内部管理,才有了汉朝的“文景之治”;由于雍正善于理财,才使满清一度国库充盈;由于隋炀帝的商业治理,才有了商业繁荣的“贞观之治”。在这三个人中,秦始皇适合管理人,雍正适合管钱,隋炀帝适合做董事长。

秦始皇是封建社会第一个皇帝,他大胆地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丞相、大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行政、军事、监督职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还实行了“郡县制”,以此排除地方专政,实现统一管理。另外,他还统一了文字、度量衡和货币。这些都体现了秦始皇作为高层领导的独特管理才能。

雍正皇帝在理财和内部管理上具有独到之处。他把传统的税收制度改为“摊丁入亩”。改按人头收税为按土地收税。他还采用了“地丁银”,把实物地租变为货币地租,这个改革一直沿用到今天。另外,雍正还设立军机处,相当于皇帝的顾问和秘书机构,报送的奏章先由军机处审核一遍,一般常规事务可以代为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再报皇上。这样,皇上可以有很多时间处理国家大事,这充分体现了泰罗的“例外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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