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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房管局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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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明文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有一个小区,业主已经入住七八年了,至今未成立业委会,但是,小区的维修资金已经动用几次了。请问房管局领导,动用维修资金时,为什么不执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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