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
我想咨询几个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中涉及生育津贴计算与发放的问题。我单位系一家民营企业,有一名女职工因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与计算标准与我们发生争议,为此我们想请关部门解答一下。
我的问题是:
1、目前我们绵阳市针对企业缴征生育险的基数有要求吗?我市就生育津贴的发放与计算有这方面的最新地方规定或规章吗?就是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如有请提供相关条文。
2、生育津贴的计算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是指企业整个员工的月平均标准还是指特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
3、员工提出她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在岗实际工资数额,要求企业给与补齐,合法吗?比如她未生育前在岗工资是7600元,可是社保机构核算的生育津贴只有3000多元,她就要求企业无条件地给与补足7600元的差额。可是职工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她休假生育,自然没有绩效考核和岗位考核,企业仍要给她按在岗工资全数发放?请问她的要求合法吗?
今年受疫情的影响,企业也面临诸多经济下行的困境,企业的难处谁来照顾呢?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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