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06时54分,温江市民薛明伟骑行倍特牌两轮电动车,沿成都市温江区开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金开路1199号附近路段时,可能是下雨有雾视线不够的缘故,加上后面还有一辆面包车跟随而来,与路边右侧停放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薛朝伟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这样认为:
一:该车为电力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两轮车辆,且无人力骑行庄子,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经称重,该车质量为117KG;送检车辆以上特征不符合GB17761—20189《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相关定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3.2条的相关要求,该车属于机动车。
三:该车为电力驱动的,具有两个车轮的道路车辆,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条及C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3.6条和第5条的相关要求该车属于两轮摩托。
四:经测量,该车车长1.67M,车宽为0.65M车高为1.24M,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4.2条该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综上该车车辆存在整车质量、设计车速等方面严重超标的问题,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电动车生产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电动车,并做出合理警示。本次事故中电动车存在超标但无警示说明是造成交通事故,引发本次损害的原因之一。
问题来了,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是怎么能够生产、销售有重大安全隐患有缺陷产品的电动车?我们监管部门是怎么让他们能够在他们生产、销售环节拿到合法手续的?带着这些疑问,家属通过成都市市长信箱,举报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电动车为由,转而生产、销售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两轮摩托车!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一:是在2017年2月17日印发的《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关于发布第六批<成都市电动车自行车产品目录>的通告》({2017}1号);
二:是2016年9月,四川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TDR05Z型电动自行车进入第六批《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要求,经生产企业自愿申请、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专家审查、确认7家生产企业24种型号的电动车自行车产品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
在成都市五个相关职能单位(包括成都市公安局)批准的目录中事故电动车是依法纳入了成都市第六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那为什么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中事故车辆为两轮摩托车不属于电动车?
我们应该相信谁的结论呢?我们驾驶的电动车到底属于电动车还是摩托车呢?这起交通事故的死亡者,到底是驾驶不合格产品导致的交通事故?还是监管部门执法不严双重标准导致的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者是交管部门不懂业务鉴定有误,给当事人权益裁定造成了新的伤害呢?
最后的结果,将根据本地司法作出结论之后再做跟踪调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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