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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借钱未打借条 微信聊天记录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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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今社会, 微信、QQ等移动社交工具,成为了重要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平台,发红包、 转账等金钱往来也屡见不鲜,当涉及纠纷时,手机中的聊天、转账记录也可作为“呈堂证供”。
  唐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廖某借款5万,未出具借条也一直不还钱,甚至不接廖某电话。近日, 蓬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 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判决唐某某归还廖某借款本金5万元。
  廖某与唐某某是初中同学,两人关系较好,一直保持着联系。2019年初,唐某某计划在云南省丽江市开店, 但因启动资金不足, 便在微信上向同学廖某借款,“我想开个新店还差点钱,能不能借我5万,今年7月份就还你。”廖某念在多年同学情谊, 通过银行给唐某某转账5万元,并未要求唐某某出具借条。2019年7月份过后, 唐某某迟迟不归还借款, 廖某因自身需要,多次向唐某某催款,但唐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从2019年12月份起一直拒绝接听廖某的电话。 廖某无奈之下,将老同学起诉至蓬安法院,并放弃主张逾期利息, 只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同时,廖某向蓬安法院提交了转款交易明细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蓬安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之间意思表示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廖某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双方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构成借贷合意,在廖某向唐某某支付了5万元借款后, 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唐某某应向廖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了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唐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当天就向原告廖某还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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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的种类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张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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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我国的法律中应该增加惩戒的条款,向这类案件,就应该惩罚违约,无诚信者,这样可以大大避免,减少小事情诉讼,浪费社会资源,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

发表于 2020-6-1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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