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大量地、有选择性地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但她却从不去坐飞机,飞机准时就提前退票,飞机延误就索赔,为此,她获利300万。而近日,她因为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刑拘了。
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且几乎一边倒,大量网民痛斥保险公司输不起。
然而,我认为,尽管网民站在自身消费者的立场为女子鸣不平无可厚非,但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提起诉告也可以理解,毕竟在有争议的事情面前,为自己说话是人之常情。
那么,引起这场争议的焦点在哪里?毫无疑问,就在于该女子是否构成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以上条文比较而言,该女子的行为与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规定似乎更吻合,如果构不成保险诈骗罪,同时也就构不成诈骗罪。所以,我们重点讨论她是否涉嫌实施了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
在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条文中,包含以下几点规定: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用以上法律条文对比该女子的行为,我们发现:
1、她确实购买了机票和航班延误保险,所以,她一没有虚构标的、二没有编造和夸大“航班延误”的事实和原因、更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的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所以,她的“获取保险金”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保险法规”;
2、她根本不打算去坐飞机、而是以赚取航班延误保险金为目的的行为,也是不争的事实,她的动机确实是以单纯获取航班延误保险金为目的。但这是不是符合保险诈骗罪条文中“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的描述呢?
介于在她购买机票期间,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以“被保险人一定要乘坐已购买机票的航班”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也没有规定“不打算实际乘坐航班的人禁止购买航班延误保险”,所以,尽管她的动机不值得称道、或者叫做不厚道,但是她的行为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所以她的索赔有理有据,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她的行为也并不能构成“非法”。
那么,假设因此就判定该女子无罪,会不会变相助长“投机取巧、虚妄奸诈的歪风邪气”?“惩恶扬善”的法制精神会不会因此而蒙羞?是不是代表法律输给了罪恶?诚然,这种考量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但相对而言,另一个附带的伤害,才是我们需要更加警醒的,那就是法律的庄严和信用。
为了法律在民众心目中不偏不倚的神圣威信和庄严信用,法律一定要一诺千金。法律的实施应当如同金石之于淤泥,丝毫不为法律条文之外的因素所动。如果一种行为并未被法律白纸黑字、言之戳戳地规定为“违法和犯罪”,那么它就应当是无罪,哪怕这种行为违反了道德的标准。在法律实践中,道德标准不能成为法律漏洞的补天石,因为道德标准并没有明白无误的规定和解读,它不具备法律的精准和严肃,并不能作为罪与非罪的衡量标准。
古时有则寓言“曾子杀猪”,说的是一个叫做曾子的人,他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闹着也要去。他妻子哄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的要杀猪,连忙上前阻止。曾子却说,如果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就完,曾子就把猪杀了。
一介匹夫曾子,尚且能说到做到,何况乎神圣的法律乎?
所以,法律现在应该做的,就是修改、补充有关条文、堵住漏洞,比如增加一条“不以保全财产、健康和其他权益为目的,而仅仅是以赚取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合同无效”等等。
而在此之前,法律不妨大度、诚实地“输一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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