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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嘉陵区玉泉花园物管,自签合同,长期不不作为,小区脏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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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书

嘉陵区城乡建设局:

投诉人:玉泉花园业主
地址:嘉陵区玉泉路126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南充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人:肖XX
投诉请求:
1、被投诉人撤离玉泉花园,不再作为玉泉花园物业服务企业。
2、立即恢复玉泉花园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活动室、小区小车停车、小区绿化的原有用途。
3、请贵局对被投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投诉事实和理由:
被投诉人入住管理小区以来一直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保问题:被投诉人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雇佣李俊明、谢明华、陈治国三名同志作为小区保安人员,其三人年龄都已超过65岁,根本不具备安保能力,也无保安上岗证,晚上值夜班都在处于睡觉状态,后门自从被投诉人管理小区以来都没有安排保安值守(本投诉书副本第五页第一、二张照片为其佐证)后门一直处于自由进出状态,导致小区很多业主丢失财产(公安机关报案记录为依据),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二十四小时门卫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小区绿化和清洁问题:被投诉人雇佣一个人为小区清洁维护人员,其上班时间经常不在岗,小区绿化带到处是垃圾(本投诉书副本第三页第一、二、三张照片为其佐证),小区的绿化大型植物一直处于自由生长,不进行修剪,目前最高的都长到小区的四楼(共七楼)以上(本投诉书副本第四页第一、二张照片为其佐证),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公共道路及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 和第三项:“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问题:被投诉人将小区活动室给予物业门卫人员陈治国及其家属作居住使用并在里面煮饭,并且堆放杂物和停放电动自行车,小区后门门卫室也用于堆放杂物(本投诉书副本第 一页第二、三张照片为其佐证),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火灾),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相关规定,根据《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请贵局根据事实情况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问题:擅自将小区的小车停车位改成电瓶车(自行车)停车位(本投诉书副本第二页第一张照片为其佐证),擅自将小区部分绿化私自改建为小车停车位(本投诉书副本第二页第二照片为其佐证),并且进行收费,费用用途并未公示。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相关规定,根据《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之规定。请贵局根据事实情况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五、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问题:小区的大部分路灯设施已损坏,小区公共区域的座椅已严重老化,已不具备使用功能,并存在安全隐患,被投诉人都没有进行修缮(本投诉书副本第六页第一、二张照片为其佐证),其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没有履行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有大量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请贵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撤离我们小区,并恢复小区原貌。

附:投诉书副本一份(共9页)

                               投诉人:玉泉花园业主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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