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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呼吁人民法院放弃偏见、停止针对医生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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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曾要求媒体关注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一事,并疾呼“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


备受关注的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案”迎来终审判决。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建雪无罪,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刑事判决。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当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 ,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
界面新闻此前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原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公诉机关认为,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2019年6月26日,该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邓利强指出,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她)一直在观察病人。”
据了解,在此次事件善后中,2015年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建雪并没有予以过多回应,她告诉界面新闻,按照法定程序,检察院还有可能在一个月内提起抗诉,所以她暂时不便过多发声。
此前一审结束后,李建雪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
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华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6月11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社会应该客观、公正、理性地去看待医疗行为中不良后果的发生,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后果都构成医疗事故罪,并不是都需要去追究医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6月11日下午,中国医师协会针对李建雪被宣判无罪也表示,应该看到医疗是有风险的,对于医疗风险,医方有义务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但当医疗不良结果出现后,尊重医学科学本身的规律和医师的专业行为是这个社会应有的理性,“李建雪案件的判决就是理性判断的结果,我们期待在今后的医患之争中医患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平衡,这就是医患之幸和社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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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终审无罪判决书 长达68页,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观点: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从“医疗纠纷”到“医疗事故”,再到被判“医疗事故罪”,李建雪案一直是医疗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医学界》就此采访了专业医疗律师、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她认为,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首先,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风险性、未知性和极高的专业性活动,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对于一般医疗过失导致的伤害以民事赔偿更为适宜。

其次,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和失败。每一个患者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体质以及疾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加以刑事处罚,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打击他们对医学探索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她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医疗事故罪”,其中判决为“医疗事故罪”的仅有7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是十分谨慎的。

她建议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从我国《刑法》中取消。因为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已经将医疗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其鉴定也因其原告起诉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而不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价,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这个概念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将逐渐被淘汰,而医疗事故罪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认定为非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司法机构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能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要保障医生的合法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盼望司法机关能听到医生的声音,能正确理解医生的工作职责,尊重行业规律。李建雪案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也提示我们医疗事故罪需要立法完善和执法慎重。因为我们希望通过此案,让法学界与医学界就“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分水岭达成一致共识,划分出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我们不希望无辜的医生受到不公的对待,因救死扶伤这个人类崇高的职业而毁了自己本该幸福的一生。我们更希望此案的最终结果不伤害医者仁心,让未来有更多的医生不忘初心,敢于在患者的生死存亡一线,大胆放手一搏,而不会因为此案影响,感到未来戚戚!

同时我们也希望那些既不懂医也不懂法的聪明人,不要对医疗纠纷事件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乱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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