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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68页的二审判决书,“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终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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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文公布,“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终审无罪判决书 2020-06-1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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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观点: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从“医疗纠纷”到“医疗事故”,再到被判“医疗事故罪”,李建雪案一直是医疗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曾有专业人士预测,无论李建雪案最终如何判决,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医学界》就此采访了专业医疗律师、明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她认为,对医疗过失应慎用刑罚。

首先,医疗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风险性、未知性和极高的专业性活动,在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某些过失难以避免,对于一般医疗过失导致的伤害以民事赔偿更为适宜。

其次,医疗行为作为一个认识疾病、探索治疗方法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和失败。每一个患者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体质以及疾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加以刑事处罚,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打击他们对医学探索的积极性,阻碍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她表示,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医疗事故罪”,其中判决为“医疗事故罪”的仅有7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是十分谨慎的。

她建议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从我国《刑法》中取消。因为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已经将医疗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其鉴定也因其原告起诉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而不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价,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这个概念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将逐渐被淘汰,而医疗事故罪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认定为非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司法机构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能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要保障医生的合法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盼望司法机关能听到医生的声音,能正确理解医生的工作职责,尊重行业规律。李建雪案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也提示我们医疗事故罪需要立法完善和执法慎重。因为我们希望通过此案,让法学界与医学界就“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分水岭达成一致共识,划分出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我们不希望无辜的医生受到不公的对待,因救死扶伤这个人类崇高的职业而毁了自己本该幸福的一生。我们更希望此案的最终结果不伤害医者仁心,让未来有更多的医生不忘初心,敢于在患者的生死存亡一线,大胆放手一搏,而不会因为此案影响,感到未来戚戚!

同时我们也希望那些既不懂医也不懂法的聪明人,不要对医疗纠纷事件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乱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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