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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迟到的正义跟迟到的月经一样,都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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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大嘴一张,李建雪医生就被判构成医疗事故罪,好端端的李建雪医生就成了罪犯;还是法官那张大嘴一张,李建雪医生又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了,罪犯李建雪医生就无罪了,但法官这张嘴是不会负任何责任的。就同一个事实,法官判李建雪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法官改判李建雪医生无罪,还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还美其名曰,法治国家的正义不会缺习,改判无罪是迟到的正义,好像李建雪医生还该感谢法院,该送个锦旗样。在中国有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月经迟到人民都觉得不正常,会赶紧找医生治疗,但正义迟到,所有人都感觉很正常,根本就不治疗。早晚都有那么一天,正义会死在迟到的手上。

2019年6月26日上午,星期三。
福州市医师协会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来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旁听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一案。
庭审从早上9点半持续到下午4点半,控辩双方主要针对一审中的事实认定、案件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间题展开辩论。
经过近6小时的审理,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6 月 11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案作出终审判决:李建雪无罪,撤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判决。
据终审刑事判决书,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据终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一审评判认定错误。李建雪已经履行了其职责,且作为值班医师也不负有对孕妇陈某进行产前评估、诊断等经治医师的岗位职责。李建雪针对出血的原因宫缩乏力、产道损伤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且案发后没有对孕妇陈某做法医鉴定,导致其死因不明。
案情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3时,孕39+6周的孕妇陈某,入住长乐市医院妇产科三楼的1号病床。
因为产科没有空床,陈某住的是妇科病房。
妇产科分门诊、产科、妇科三个病区,该科有三线医生两人,二线医生有6人,一线医生15人。
产科和妇科各排班一名一线医生和共用一名二线医生参加值班,特殊情况处理随时请示和报告三线医生。
医院实施首诊负责制,陈某的当天入院首诊医师是一位2010年入职的吴医生。
陈某孕期没有建卡档案,产检是住院当天才填写的,当时测血压120/80mmHg,心肺听诊无异常,高危评分0分。
长乐市医院是一家二甲医院,陈某之所以选择在这里分娩,是因为她的一位好友在这家医院当药剂师,她的婶婶杨某是这家医院的助产士。
陈某入院当天即回家过夜,12月29日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31日上午8点,李建雪医生开始值24小时班,负责病区特殊情况的处理。在她接班前,两位值班医生对于陈某的一些化验结果均称,前一班值班医生没交接。
这是一个平常的一天,到处都洋溢着跨年的喜庆气氛。
但是,却成为了李建雪人生转折点的一天。就是在这一天开始,她突然的由一名医生变成了一名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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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14点,孕妇陈某腹痛剧烈后返院,18时,陈某规律宫缩,进入产程,被送到二楼产房。
31日21时24分,顺利分娩一名3.5公斤的女婴,接生工作是两名助产士完成的。
21时30分,胎盘娩出,产程过程顺利。但她们发现,产妇陈某的出血量偏多。便给陈某含了一粒促宫缩的卡孕栓,另一粒塞在阴道后穹隆处。同时,电话通知了值班医生李建雪。
31日21时37分,李建雪赶到产房,这是她第一次见到孕妇陈某。查看患者后发现宫缩欠佳,估计总出血量700毫升,便给予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持续吸氧、按摩子宫等处理,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等检查,促宫缩、补液等治疗。
李建雪随即报告二线医生王某,
二线王医生赶到产房时,一路静脉输液已建立。她一边指挥抢救,一边让人去电脑里调产妇的检验报告。王医生发现,产妇陈某的化验4项指标存在异常:红细胞挤压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
王医生嘱推注一支促宫缩的欣母沛,同时,与李建雪一起,对产妇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的两处出血口进行修补。
31日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整个手术过程实施了1个小时,其间产妇出血较多,经目测推算,出血量约为1500毫升。决定给予产妇输血800毫升、输液3700毫升。
31日23时,输血开始。上级王医生离开产房前,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
3
1月1日凌晨1点5分,大量输液后,李建雪发现产妇尿少,且整个人浮肿,担心会不会心衰或肾衰,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
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产妇尿量仍未增加,再次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加快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
1月1日凌晨2点整,一直守在产妇旁边的李建雪松了口气,她发现产妇尿量增加了300毫升。
1月1日凌晨2点20分左右,输血结束,产妇没有继续出血的表现,生命体征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李建雪交代三楼值班护士一级护理后,回医生值班室。
一级护理是病房等级的最高级别,要求护士每隔15至30分钟巡查一次,更严重的病人就会送去ICU监护。
1月1日凌晨2时35分,产妇陈某被送到三楼病房。
2时45分,产妇出现烦躁表现。
院方记录显示,此时产妇陈某的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
产妇发冷打寒战,当班护士认为是产房到病房的温差导致,或搬动造成,或与输液有关,没有报告医生,只是交代家属注意观察。
1月1日凌晨3时20分,产妇极其烦躁,测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护士通知李建雪,李建雪赶到后发现产妇有生命危险,立即电告上级医生,同时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由于产妇失血过多,护士找不到血管。
此时家属大喊救命,跪求输血。
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4
赶过来的二线值班王医生看到产妇“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立刻通知了三线指班医生也是副院长。
副院长赶到后,急呼一名值班内科医生参与会诊抢救。
内科医生赶到后看到产妇眼结膜苍白、瞳孔放大、摸不到脉搏,也听不到心跳,立即予以静推肾上腺素、进行胸外按压、电除颤等心肺复苏,但回天乏力。
1月1日4点30分,产妇临床死亡。
由于事发紧急,两名披着白大褂、光着脚丫套着拖鞋参与抢救的妇产科值班一二线李医生和王医生,被愤怒的产妇家属堵在值班室里不敢出来也不敢出声,直到被赶来的市领导“解救”。
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
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直至一审前仍在家中待业。
2013年2 月,院方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 150 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2013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某、王某、李建雪(分别为管床医生、值班二线医生、值班一线医生)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
其他医生都可以原谅,就是不原谅李建雪!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
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陈某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然而遗憾的是,中国最顶级的妇产科专家们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2015年10月13日,此案改变管辖为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2月16日至17日,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负责:
2017年12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产科专家一致共识: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医疗界虽经长期努力仍不能完全杜绝,这是目前医疗技术所不能够完全避免的,是悬在产科医生头上的幽灵,没人知道他何时到来!
据了解,李建雪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目前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她一直热爱也一直尽职的临床工作。
对于此案,一些业界知名人士和权威专家、以及包括江淮医学律师团在内的一些法学人士,从一开始就高度关注此案,纷纷各抒己见的公开发表自己观点:
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李建雪公益律师邓利强:
想追究一个人,就一定能找出追究他的理由。李建雪这个案子可以肯定的用一句话形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李建雪是在产妇分娩以后,助产士遇到大出血的情况,李建雪报告大夫时,才出现。之前的医疗行为,李建雪并未出现,不应该由李建雪承担责任。
对于那份显示产妇4项指标存在异常的化验单,把这归到李建雪头上,真的是太冤枉,太不应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教授曾非常明确的表示,第一,这个化验结果并不会影响分娩方式;第二,根本没有办法判断它在患者死亡中所起作用。这份化验单的影响力实际上是被夸大了。
不能说她处理完,出了事,你再往前找,说这个分娩方式有问题。那这真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非常希望,全社会能够正确理解一个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尊重医疗行业的规律。
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但并不是不负责任。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一直在观察病人。
况且事后医方已经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并不应该一味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上,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释义有7条。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照起来看,李建雪哪一条都对不上。因此,“有罪”还是“非罪”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而且“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天差地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白衣山猫:医疗类事件,在出事后,一般由卫计委进行执法认定,他们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发现问题了,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然后才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如果他们不认为构成刑事责任,他们就可以直接行政处罚,这是法律赋予卫计委的职责。因此,卫计委的认定是移交给公安机关的基础,也就是说你卫计委不认为有罪,是不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办理的。
而在此次产妇死亡后的第二天,长乐警方就刑事立案了,非常让人质疑。
其次,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作为行业协会,其组织的专家认定,具有中国妇产科行业最高权威性。这个行业协会的技术认定,完全可以推翻福建省任何一级医学会的专家认定。
另外,产妇产后大出血,只是一个症状,不是疾病诊断。有关产妇的死因,未经关键的尸体解剖,死因至今仍然不明确。产妇怎么死的都不知道,无法作为李建雪定罪的证据。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原则,李建雪应该无罪。
@聂学律师:如果二审仍然认定李建雪构成犯罪,那么,每一个医学生在选择行医之路时都要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一、我是否能够保证我运气足够好,需要经验的时候都能够有老师在场传帮带?
二、我是否能够保证我的手里不会发生一起患者死亡?
三、我是否能够承担因患者死亡带来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其长时间的心理煎熬?
上述三个问题,已经走上行医之路的专家大咖也可以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天生经验丰富,是否只有抢救成功,是否应当感谢死亡患者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恩?
最后,死者家属应当给予安慰,医院应当吸取教训,医学教育需要反思,但李建雪不能定罪。因为若李建雪有罪,所有的医务人员曾经或者正在经验不足,能力不强,所有的医务人员都曾经或者正在犯罪,所有的医学生都未来犯罪!
@Nekophilic:医疗事故罪是医疗事故罪,这案的问题在,科主任院长不担责,叫个程序上没错误的值班医生担责,以及在没有尸检证据情况下主观认为死亡跟医疗有关系。如果尸检结果确实认为有关,那我觉得医院科室管理人员和主管医生可能是需要坐牢的。
@lenany:我有疑问:
1为何开除党藉?李大夫违反党的组织原则还是党纲了?
2.等级制度,医院是按层级上报申请的,为什么是一线大夫承担后果?医院责任呢?
3.医疗事故如何判定?没有法医鉴定结果,怎么就做出事故认定的呢?
@烧伤超人阿宝:中国是全世界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自从我国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为什么世界各国不设立“医疗事故罪”?因为医患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当一个患者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她的丈夫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儿子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父母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她的亲友可能不希望她活下来。但是,抢救她的医生,毫无疑问的的,百分之百的,发自内心的希望她活下来!医生和患者,其利益从来都是高度一致的!
二者是并肩和病魔作战的战友。没有一个医生会不想把病人的病治好。但危重患者抢救本就是充满了不可预测性,面对患者复杂多变的病情,医生往往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和决策,这一决策稍有偏差就可能将患者置于万劫不复。但限于经验和水平问题,每一个医生在其职业生涯中都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并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我们必须明白,造成患者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依然是疾病。
医生是在帮助患者和疾病斗争,即使医生没有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医生也并不是害死患者的元凶,而只是没有能够成功阻止病魔。
对于过错,医生要反思,要总结,要吸取教训,要不断提高。事实上,现代医学的进步,就是建立在无数次失败基础之上的。
但同时,对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我们也必须有所宽容。如果我们一定要拿结果去反推过程,一定要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去把一名年轻医生救治过程中的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只是限于经验和水平做出的错误判断和处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偷得半日闲:只谈几点,什么是医疗事故,首先在卫生机构内,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这是个职务性质的问题,你是医生,不代表个人,所以只要主观没错,操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即使没抢救过来,(又不是神仙,谁也不保证抢救过来)也不是医生的错,即使有错,也是卫生机构的错,就像你在饭店吃饭,菜里有苍蝇,那你肯定找饭店的问题,而不是厨师或是服务员。第二,案件审理有问题,医疗事故主题不是医生,是医院,主犯是医院,从犯是医生个人。而法院揪着医生个人不放,却不提医院?不能不让人遐想。
迟到的正义和迟到的月经一样,都得治!
我们始终认为,医患双方是在一条船上,医患矛盾这个结应该是一个活结,如果这个活结朝着不同的方向拉,就会成为了一个死结。
我们盼望司法机关能听到医生的声音,能正确理解医生的工作职责,尊重行业规律。李建雪案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也提示我们医疗事故罪需要立法完善和执法慎重。
因为我们希望通过此案,让法学界与医学界就“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分水岭达成一致共识,划分出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
我们不希望无辜的医生受到不公的对待,因救死扶伤这个人类崇高的职业而毁了自己本该幸福的一生。我们更希望此案的最终结果不伤害医者仁心,让未来有更多的医生不忘初心,敢于在患者的生死存亡一线,大胆放手一搏,而不会因为此案影响,感到未来戚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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