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本人以上诉人身份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卫红同志存在性质极为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在原告多次忠告并提醒其本人的情况下,其拒不按照最高法院法律规定进行案件正常程序,将正常的案件审理变成极不正常的审理,本人将本案过程经历向各级司法部门相关专业人士(包含前法官)咨询,相关司法届人士均感觉吃惊,本人被相关司法咨询部门告知如属实,则该案属于全国罕见的违法案例,王卫红同志已经涉嫌严重违法,本人不得不将其严重违法行为向巡视组,最高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并对其强烈谴责如下:
1王卫红同志涉嫌伪造法律文书。
本案庭审主审法官为李娅飞,王卫红同志并没有参与庭审,而判决书却署名王卫红为主审法官,经控告人查询法院名单,李娅飞并非员额法官,并没有审理案件的资格,王卫红派没有审理案件资格的不明人士代替其审理案件涉嫌严重违法违纪。
2王卫红在川民终18750案程序中涉嫌严重违法,涉嫌枉法裁判行为。
在川民终18750案庭审中,王卫红同志派出的李娅飞于庭审中诱骗本人,称一审证据全部质证过不用看再行质证,但被本人察觉证据异常,被上诉人提供的大量主要证据在一审阶段本人从未质证就插入案卷,控告人在向金牛法院一审法官游庭君核实后立即向王卫红同志告知本案一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王置之不理,依据最高法院法律规定,川民终18750案依据法定程序应当立即发回重审,王卫红同志在明知法律规定情况下强行违反最高法院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将本案变为一审终结制,涉嫌枉法裁判。目前本人二审向王卫红同志反映的一审法官游庭君违法行为已经由成都市金牛法院纪检委查明完全属实。王卫红同志在明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上有意对抗最高法院法律规定涉嫌严重违法。
3王卫红同志直接剥夺控告人辩论质证权利,隐瞒相关证据,并多次纵容被上诉人进行证据突袭,导致控告人无法举证质证的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本案庭审前,控告人多次告知其书记员转告其本人,要求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行,而王卫红多次纵容被上诉人有意进行证据突袭,并纵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后不通知控告人阅卷,导致控告人一直无法看到被上诉人证据,并直接导致控告人完全无法抗辩举证。
4王卫红同志于本案审理私下庭下接收被上诉人证据,同时涉嫌伪造证据,属于最高法院法律规定的典型枉法裁判行为。
本案二审开庭前,控告人多次询问其书记员,均称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新证据,而控告人开完庭后发现证据目录居然又多出了被上诉人的银行流水证据,与其一审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二审庭审中的银行流水完全不一致,与其子徐钰剑之账本记载时间完全无法对应,属于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不应认定的证据,王卫红同志在同一份证据标注明显不一情况下强行认定属于最高法院法律规定的典型枉法裁判行为,不能排除王卫红同志可能存在不当交易的合理怀疑。
5王卫红同志于判决书中指责本人所谓“行为不符”完全脱离了法官的正常审理范围,其个人情绪影响本案审理公正性。
控告人二审提交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账本复印件加2015年2月春节后的账本原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中早期2014年至2015年2月春节本人账本已经遗失),控告人向司法部门咨询后被告知并不属于不当行为,因此王卫红于本案中多次断章取义,单方面超出双方答辩内容对证据进行个人推理理解已经完全超出了法官正常审理范围,其判决带有明显个人情绪化,完全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违反法官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控告人经过阅卷取证,并经过金牛法院纪检委查明一审事实证明王卫红同志本案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王卫红同志无视法官法,最高法院证据规则,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正常案件审理判决变成其个人的情绪化宣泄,其行为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对整个法官群体声誉以及成都中级法院声誉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本人多次网络要求王卫红同志公开解释其不当行为的理由以及依据,王卫红同志无视党纪国法,置之不理,故本人要求对其查明后依法严肃处理。以上控告人承诺完全属实,并承担相应一切法律后果。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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