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外卖平台的配送员,其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该公司为其分配订单。孙某因在送餐过程中受伤,诉请法院确认其与承接外卖业务的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起看看法院为什么这么认定。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某网络公司与孙某签订订单配送承揽合同,约定:孙某通过“饿了么”订单系统,配送网络公司分配的订单,网络公司根据配送完成的数量及质量,向孙某结算报酬。合同还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孙某通过手机App接单配送。某网络公司为孙某向保险公司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并按每送一单提成6.5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报酬。后孙某在送餐过程中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
二审查明,“饿了么”系统的考勤App会显示孙某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形,但迟到、早退均不影响孙某的业绩考核及收入。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问:孙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为何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关系成立。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的案情,孙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订单配送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事实上,孙某也是按照上述承揽合同的约定,通过饿了么订单系统点击上、下班、接取送单。并且,孙某的主要工作为送餐服务,无需到某网络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网络公司对孙某也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上的管理。饿了么订单系统显示的孙某的迟到、早退等情形不影响其业绩考核和收入,报酬完全根据送单数量进行确定。由此可见,孙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孙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骑手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可简单地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在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中,应注意把握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平衡关系,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网络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网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劳动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等因素,依法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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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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