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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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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权
   监督权的意义: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事业单位人员

D.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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