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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件再次说明法官确实胡整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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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建雪案件一审被判犯医疗事故罪,二审宣告无罪。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是医院还是法院都应该有更多的专业思考。

案件回顾
2011 年,李建雪任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她值班时段,产妇陈芬死亡。

案件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 1 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 次庭前会议、4 次取保候审、5 次延期审理。6 年时间过去了,李建雪等来的一审结果是,她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直到2020年6月,二审法院终于宣告李建雪无罪,无缘无故九年屈辱、谁之过?

在一审判决后,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视频来源于网络)

站在律师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该如何看
首先,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点就是李建雪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医疗事故罪主观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从媒体披露的判决书上看,法院认为李建雪的过错主要是未及时查看化验报告和未及时发现危急情况,这应该不属于上述第一至第六条的情况,可以推测法院认定这属于第七条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虽然这看似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但是可以推断出这种的不负责任的严重程度至少应达到与前六条差不多的衡量标准。
法院认定李建雪的过错达到了与擅离职守或拒绝对危急患者救治等过错相似的程度未免过于苛责。

其次根据首诊医生负责制,病人的化验检查结果应由首诊医生负责跟踪,而李建雪前面另外两名医生也没有在接班时进行交代,首诊医生的过错看起来比李雪建更为严重。

再次,在没有尸检结论且福州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都没有明确患者死因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定李雪建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免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一句话,医院管理确实有些问题,法院货真价实地胡整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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