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问南充中院赔偿委员会 何时才能给我们三姐弟一个书面答复的说法?! 尊敬的南充中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胡素清,女,72岁,汉族,文盲,四川省蓬安县农民,住蓬安县相如街道办陡滩桥村二社。 赔偿请求人:胡素芳,女,66岁,汉族,文盲,四川省蓬安县农民,住蓬安县相如街道办木耳坝村二社。 赔偿请求人:胡庸俊,男,64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农民,住蓬安县石孔乡石孔村建设街2号。 赔偿义务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地址:蓬安县相如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职务: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蓬安县看守所,地址:蓬安县锦屏镇莲花村068号。 法定代表人:龙万勇,职务:所长 案由:刑事赔偿,具体请求如下: 一、请求赔偿三赔偿请求人因父亲至今生死下落不明,导致母亲过早活活被气死,应得的扶养教育费,金额按现行扶养教育标准和三姐弟失去父母的实际法定年龄计算; 二、请求赔偿三赔偿请求人因父亲至今生死下落不明的精神损失费; 三、请求赔偿三赔偿请求人因父亲至今生死下落不明的羁押误工损失,从1957年12月31日计算至此结案之日止,金额按现行国家赔偿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父母胡显林唐国芳1957年在喂养的一头黄沙牛因病死亡,父亲胡显林被蓬安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963年1月1日刑满应该予以释放的胡显林,一直没有回家; 二、母亲唐国芳因丈夫胡显林未能按时回家,而于1968年被活活气死; 三、直至1986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检查发现,原判定性不准,施用法律不当,于1986年10月21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被告胡显林在1957年喂社的黄沙牛因病死亡,被告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为此依法改判:一、撤销本院(58)法刑字第291号判决;二、对胡显林宣告无罪。但是,此时的公、检、法,和看守所,一直都查不到他的生死下落,改判无罪至今34年以来,一直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综上所述:三赔偿请求人姐弟由于先后失去父母,在成长中险遭灭门绝户之灾,承受了令常人难以忍受的苦难经历,婚姻家庭不如常人,如今生活各有特殊困难。为此,根据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及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5年《国家赔偿法》以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38条和第六十条、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18条等法律规范性的规定,已经于2019年11月5日三姐弟亲自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去向王维登、朱丹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但是由于王维登、朱丹两法官当时都不在办公室,经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与王维登、朱丹两法官联系时,两法官都喊诉讼服务中心先替他们收下,并将办公室电话写给我们三姐弟。办公室电话:08172803373,后至今以来,一直反复电话询问进展情况,时而答复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了,尚未办理,时而又答复尚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从未能得到任何进展和结果的答复。因此,今特再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何时才能给我们三姐弟一个书面答复的说法?!特请求告诉我们三姐弟一下为谢!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胡素清 申请人:胡素芳 申请人:胡庸俊 联系电话:15708170735。 2020年6月18日 特附:蓬安县人民法院(1986)蓬刑监字16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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