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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如此断案 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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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高新区法官如此断案 公理何在?
受害人:程良贵(收购四川华圣源公司后的实际控制人)
四川攀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攀西公司)长期以担保为名从事非法放贷营生。阆中市汽车经销商赵春刚就是攀西公司的一个高利贷大客户,但2014年受民间借贷风波影响,赵春刚资金链断裂深陷债务泥潭,赵春刚为缓解资金压力2014年12月初就开始与程良贵、庞开云、代利华谈转让华圣源公司股权事宜,攀西公司在催贷时知情后就设计了伪造证据以诉讼套取华圣源公司土地和厂房的“惊天大骗局”。
2015年初,程良贵、庞开云、代利华收购了华圣源公司股权,但不久就与赵春刚产生股权转让纠纷引发诉讼。攀西公司趁收购人立足未稳、无暇经营华圣源公司的空档,安排业务人员荣建涛以前期已伪造好的借贷证据在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执行以物抵债转移了华圣源公司所有的60亩土地和3栋厂房。华圣源公司已成一具空売。
在短短一个半月内,荣建涛在高新区法院针对华圣源公司制造了前后两批共计6个案件,完全不计诉讼成本。为规避高新区法院无权管辖的级别管辖规定,把一案能解决的纠纷拆分成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三案诉讼:为了在华圣源公司缺席诉讼不能质证后仍能认定事实,又把一案能解決的纠纷拆分成前后两次诉讼(前案骗取民事调解书,后案以民事调解书免证事实)。华圣源公司在缺席全部诉讼程序后,所有的土地和厂房在2016年6月以1300余万元的低价执行抵债给荣建涛。操作如有“神”助。
华圣源公司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不仅错失庭审和上诉,甚至资产被执行都毫无察觉,正是高新区法院在荣建涛的运作下趁华圣源公司新老股东扯皮之机不同阶段“恰当”选择送达方式实现的。前案,华圣源公司作为被告没收到传票,甚至被撤诉出局诉讼也没得到通知:后案,全部法律文书适用留置送达但送给了门卫(门卫不是法定的留置送达收件人)执行,决定资产处置价格的评估报告却又适用了公告送达。从审判的“快”到执行的“隐”,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律却利用规则帮助荣建涛隐瞒诉讼,可谓淋漓尽致。
华圣源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踏上了艰辛的维权路。生效判决超过六个月不受理再审申请的规定如天堑般横亘在面前,当时唯一的期盼就是高新区法院院长能发现错案启动再审,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案件纹丝不动。万幸的是,阆中市公安局在侦查赵春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调取到了荣建涛和赵春刚2014年12月完整的银行流水,发现荣建涛对赵春刚借款根本不成立,荣建涛转款给赵春刚1678万元的转账记录系荣建涛利用关系人账户过桥以600万元资金在三天时间内循环倒帐形成。根据全部资金流水成都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6月立案裁定提级再审。但蹊跷的是,成都市中级法院提级再审后又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而没有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査清事实进行判决。
不出所料,高新区法院在重审严重超审限后又干脆按下了“暂停”键,以需要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为由裁定中止了诉讼。兜兜转转四年一切毫无进展,仿佛一般神秘力量在左右着全局。高新区法院公正、公平审理的理由无论多么冠冕堂皇,也改变不了中止诉讼故意拖延诉讼冲击法律正义的本质。首先,原判决已撤销但荣建涛却仍以原判决占有着华圣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拖延诉讼将使荣建涛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一直持续,变相非法占有“合法化”。其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荣建涛要求华圣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不是就应当主动对借贷事实的直实性、合法性举证,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最后,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无论刑事处罚还是民事裁判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高新区法院为何就不能以民事审判上的规范认定虚假诉讼作出判决?现在两次开庭荣建涛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事实,甚至都无法自圆其说,还需公安机关调查査明什么事实?公平、公正是对双方而言的,只对一方的那不是公正而是偏祖。更何况,无论荣建涛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华圣源公司也还是有确凿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承担保证责任。
看来,高新区法院不是不能审理,而是不愿审理,因为两次庭审已快掀开荣建涛借高新区法院诉讼讨债的“遮羞布”,高新区法院中止诉讼无非是阻止潘多拉魔盒被打开。过去,利用执行法律的司法权将华圣源公司排除在程序之外;现在,又试图曲解法律将华圣源公司阻止在维权路上。对于高新区法院为掩盖真相而拖延诉讼的行为,我们必将抗争到底也只能抗争到底。
一、 基本事实
201412月中旬,荣建涛到阆中以赵春刚还欠攀西公司高利贷1675万元胁迫赵春刚配合其编造了借款1678万元的全套手续。先是编造银行资金流水,荣建以赵春刚的银行卡(赵春刚未到银行柜台现场)和李彦、袁德芳的银行账户,用600万元资金循环倒帐方式形成了荣建涛12月15、16、17日向赵春刚分别转款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的资金往来流水;然后再与赵春刚、邓晓菊倒签了落款日期12月5日借款(保证)金额1678万元的《借款协议》,春刚公司、华圣源公司在保证人处盖章。
(一) 违法违规的审判环节
2015年赵春刚己完全无清偿能力,于是荣建涛的目标就是华圣源公司价值近2000万元的土地和厂房。荣建涛设计的骗局十分狠毒,要在高新区法院诉讼执行走华圣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后还要华圣源公司丧失掉申请再审的权利,就必须让华圣源公司缺席审判和执行的全部程序。一、在华圣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调解结案;二、在华圣源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免证借贷事实后判决华圣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全套方案可谓天衣无缝,但百密一疏,高新区法院立案法官的严格依法立案和辜多香、荣建涛的贪婪最终将使荣建涛的完美计划功亏一篑。荣建涛当时(2015年5月1日前)要在高新区法院立案就必须将1678万元的诉讼标的拆分到800万元以下,但分别立案就必须按照每一案件的诉讼标的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重新陈述借贷事实:同时,保证人华圣源公司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列为共同被告,而就必须将华圣源公司撤诉后再起诉。
1、骗取民事调解书环节。
2015年1月,荣建涛用同一份《借款协议》同时三案起诉赵春刚、邓晓菊(借款人)和华圣源公司、春刚公司(保证人)对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三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在审理程序中,徐佳法官尚未向华圣源公司发出传票,荣建涛就申请对华圣源公司撤诉,而徐佳法官未严格审查就准许撞诉,且撤诉裁定也未通知华圣源公司。华圣源公司退场后,赵春刚、邓晓菊、春刚公司与荣建涛2015年2月15日就达成了次日即归还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借款的调解协议,徐佳法官依然未严格审查就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徐佳法官在审判中的违法事实主要有:
(1)不依法移送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民事案件
徐佳法官在合并审理的荣建涛起诉的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三个借贷纠纷案件中,荣建涛都用同一份1678万元的《借款协议》作为证据。对于荣建涛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诉讼行为,徐佳法官并未查明事实并依法移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而是越权进行审理。
(2)起诉传票、撤诉裁定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华圣源公司。
3)违法裁定对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华圣源公司的撤诉。
华圣源公司、春刚公司在案件中都是保证人,依法都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但荣建涛只单独申请对华圣源公司撤诉,徐佳法官没有认真核查并依法履行审判职权,就草率地口头裁定准许撤诉。要知道,人民法院发现遗漏当事人都是通知当事人追加或依职权追加,而徐佳法官在审理中居然准许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撤诉不参加诉讼,且也未见徐佳法官向荣建涛释明撤诉的法律风险,直接导致荣建涛结案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华圣源公司,给紧缺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4)没有杜绝荣建涛以虚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发生。
是荣建涛在调解中不当放弃权利、利益的行为十分值得怀疑。荣建涛在重审庭审调查的陈述是向李彦借款出借给赵春刚的,但荣建涛却在民事调解书中放弃了除本金以外包括利息、违约金和已垫付诉讼费在内的其他全部费用:二是对次日就能全部收回的借款不多等一日收回全部借款撤诉结案,而是提前一日调解结案。很明显,荣建涛的诉讼行为完全不合常理,向并不熟识的赵春刚出借资金一个月,不仅不要利息、违约金,还在次日就能收回全部借款的有利情况下居然连不小数目的诉讼费也放弃了,荣建涛如此亏本借钱只能印证以诉讼收债是假,骗取民事调解书是真。
2、骗取民事判决书环节
荣建涛撤诉一个月不到就一案再诉,就以三份民事调解书再次三案起诉刚刚撤诉的华圣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承办法官陈敏缺席判决华圣源公司对赵春刚、邓晓菊、春刚公司未清偿债务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陈敏法官在审理中的违法事实主要有:
(1)不依法移送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民事案件。
陈敏法官在合并审理荣建涛起诉的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三个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荣建涛明显违反级别管辖的诉讼行为,仍没查明事实依法移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而是越权进行审理。
(2)没有严格审查证据和事实
荣建涛为规避立案审查,同时也为了和民事调解书中事实吻合而实现免证效果,在起诉书中一直是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人赵春刚、邓晓菊、春刚公司借款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陈述的借贷事实,且陈敏法官也是判决华圣源公司对赵春刚、邓晓菊、春刚公司对荣建涛未清偿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但如此操作却是弄巧成拙,一是荣建涛在起诉书中陈述(自认)的借贷事实就一定不是《借款协议》的借款1678万元事实:二是民事调解书根据荣建涛起诉书确认的事实也就不是《借款协议》的借款事实:三是没有华圣源公司参加的民事调解书对华圣源公司没有约束力,且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债务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完全不同、与华圣源公司无关。因此,陈敏法官以《借款协议》的保证条款判决华圣源公司对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3)故意有法不依。
一是无视物权法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条款的明文规定。
荣建涛为了利益最大化,在《借款协议》中既为债务人赵春刚、邓晓菊设定了股权质押,又为春刚公司、华圣源公司设定了保证。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既有债务人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根据法律,荣建涛应当先以债务人赵春刚、邓晓菊质押的股权实现债权后才能主张保证权利,否则就应当在荣建涛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华圣源公司的保证责任,因此,即便华圣源公司缺席审理未依法抗辩,陈敏法官仍应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华圣源公司的合法权利。
二是无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由于徐佳法官违法裁定荣建涛对华圣源公司撤诉,导致本应一案解决的必要共同诉讼出现二次诉讼,陈敏法官本应驳回荣建涛对华圣源公司诉讼由再审程序解决,但却强行继续审理导致一案二诉引发判决冲突,针对同一债权,两份独立生效的判决无疑虚增了荣建涛一倍的债权,执行两份判决将使义务人双重履行而又没有法定救济途径。其实,陈敏法官在审判中应当也已发现了荣建涛二次诉讼在裁判上的冲突,不然也不会在荣建涛主张的债权上增加个“未清偿”是前提和定语。但是,陈敏法官的判决却错误将“赵春刚等人未清偿债务”和本金“600万元(550元、528万元)”直接划了等号,因为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借款随着债务被偿还而不断变化,是个动态指标;而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却是一个明确固定的静态数据。事实上,在一审判决后荣建涛即以物抵债执行了赵春刚一套价值近200万元的房产,那一审判决的内容又是否应当调减呢?不调减而以债务未清偿确定的600万元(550万元、528万元)又是否还正确呢?
(二)枉法的执行环节
华圣源公司错失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荣建涛将三判决申请执行,最终在2016年6月以所谓一次流拍的1300余万元低价以物抵债了在2015年1月收购价就达1750万元的华圣源公司的全部土地和厂房,要知道2015年开始国内资产价格一直处于火箭式飙升中。
军法官在执行中的违法事实主要有:
(1)不当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评估报告,导致华圣源公司未能对土地和厂房被低价评估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蒲军法官既有华圣源公司原股东赵春刚、邓晓菊的联系方式,而邓晓菊也在笔录中告知蒲军法官华圣源公司已被程良贵等人收购事实,但蒲军法官对于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评估报告却不恰当地选择了公告送达,有意让华圣源公司对评估报告不能依法异议。
(2)以物抵债程序严重违法。
军法官裁定以第一次流拍价1300万元将华圣源公司的全部土地和厂房抵债给荣建涛,但第一次拍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哪家拍卖公司组织实施司法拍卖,华圣源公司和新老股东均未得到通知、均不知情。况且仅仅组织一次拍卖就以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完全无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中二次拍卖仍流拍后才能作价抵债的明文规定。同时,蒲军法官、荣建涛等不及第二次拍卖就实施以物抵债的行为再次印证了拍卖资产的价格足够低、时间紧,暴露出了以执行侵占华圣源公司财产的违法本质。
二、诉求
建涛为掩饰其虚假诉讼事实,在重审庭审反复强调1678万元债权是赵春刚拖欠攀西公司形成的,那么无论该说法是否成立,都已证明荣建涛向赵春刚转款1678万元并不是发生了真实的借贷事实和形成了真实的借货关系,而就是为攀西公司伪造可以诉讼的证据。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早已废除先刑后民的陋习,取而代之的是本案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中止诉讼。因此,对于荣建涛与赵春刚没发生真实借款的事实,前有客观的资金流水记录证明,后有庭审笔录的荣建涛自认事实印证,高新区法院何来“必须”以公安机关査明事实为依据?何况,本案在前、刑事案件在后,而刑事上也是侦查在诉讼中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与本案应当查明的借贷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何来本案要为其后开展的刑事案件让路?
这么多年各级法院都是苦于案多人少,而高新区法院却乐于将辜多香、荣建涛的民事诉讼案件规避管辖也要审理,个中缘由耐人寻味,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办案、法官办人情案、办关系案乃至于以法谋私、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相信终究会被暴晒在阳光下,我们期待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査核实,高新区法院个別法官试图拖延诉讼进程以掩盖违法乱纪真相的行为无异螳臂挡车,我们绝不认可高新区法院放任损失扩大的中止诉讼行为,强烈要求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本处理三案:
1、高新区法院尽快恢复(2019)川019民初字第18563,18564、18565号三案审理并判决,哪怕华圣源公司被再次败诉也不论,但至少维权的道路是畅通的,而不是让维权中止在路上。
2.如果高新区法院坚持不恢复审理,就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将厂房和土地返还华圣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因为原生效判决被撤消后荣建涛已失去占有厂房和土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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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22: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6-21 2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受害者的“避风港”,并不是违法者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0-6-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麻辣社区网友,感谢大家的关心和关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领导得知我网上反映的情况后,高度重视并迅速进行研究,昨天(6月24日)下午再审合议庭法官专门会见我和另外两位股东,向我们了解案件背后的事实以及诉求,解释疫情对办案进程的影响,通报案件合议后的处理结果。我们充分感受到了高新区法院领导坚决杜绝虚假诉讼的决心,坚决维护无辜群众合法权益的态度,坚决让老百姓在案件处理中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立场。我们为高新区法院领导和再审合议庭法官雷厉风行的作风点赞。最后,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20-6-21 2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2-28 1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徐佳法官至今2025年仍然在枉法裁判,我是受害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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