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富盈·加州阳光小区业主部分业主就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及违约金一事起诉判决后,并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20日及以后陆续开庭,4月30日判决书下来,我们对你们出的判决书有很多疑虑:你们的判决之前是否深入调查过?你们是否执行最高法院“彻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法发(2019)23号】?你们为何只采信开发商的证据,和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难道你们就不为广大购房业主考虑吗?你们在纵容开发商在房地产领域乱象。一、你们认定事实错误 1.《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及规划建设局回复》证据证明截止回复当前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完善资料,小区的基础设施也未整改完,属自身原因。经过无数次维权,到开庭判决时,都还有很多项目未整改完或未整改,并非判决书中说“诚实信用”,不是适当减少的理由。连政府职能部门都给他没办法,叫我们走司法程序,哪知广安的法院也是这样。 2.广大业主通过连续三天昼夜维权,2017年4月14日形成的成果《加州阳光富盈地产与业主代表就告知函全面协商会议记录》,每页并盖有被申诉人的公章,第一条专门针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来大家不信任开发商,又通过群体信访和其它方式维权,迫于压力才给的正式书面——《关于广安富盈加州阳光项目相关问题的回复》。广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小区其他个案时,法院和被申诉人的代理律师都认可这两个证据,在此案件就不认可,不知为何?这一成果通过艰难的维权才得到,并非判决书中说的“自愿”,不是适当减少的理由。 3.从2017年9月7日到二审判决,即使扣除政府原因也有近一年九个月,还未办理下来,并非判决书中“积极为业主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而是在拖,没有专人跟进,从开发商的出具的政府几个回函就知道,资料放在职能部门,没人过问,这是你们法院调查不深,不尊重事实。今年5月15日协兴园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该项目实际占地范围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超过部分的土地缺失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整改”,一直未整改,刚好证明他不是“积极”,不是适当减少的理由。。 二、你们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1.2019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彻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法发(2019)23号】后,(证据四)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6日对(2019)川1502民初5733号判决书,此案判决书上显示为终审判决,已生效近半年了。同样的合同,同样的违约条款,在全国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都要求同案同判,更何况在四川省内,更应该按同案同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其它省也有类似判例,如北京市、福建省。为何地方法院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案同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我们合同约定的是违约金,而不是损失赔偿,不存在列出损失证据,所以你们的判决书中“实际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逾期办理产权补偿作了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延迟办理产权的违约金可按不低于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补偿;在第十六条也有规定,如过高可以申请适当减少。我们合同约定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只相当于3.65%的银行年利率收益,而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一年以上)都是4.75%,况且现在银行存贷利率都实行上浮。所以不是高,还低了,不应调低。从合同的年利率3.65%减至判决书的0.8%,不是适当减少,而是减了很多。调至年利率0.8%也没有法律依据。 还是请你们正面回答这些问题,不要再为开发商唱赞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