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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杨紫名誉权案被告被罚10万 因提供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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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据后果很严重。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开出2020年该院的首例“罚单”。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悉,该案正是演员杨紫起诉黑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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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怼人”的微博却非本人实名认证?

  一个看起来因“微博怼人”引发的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当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怼人”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张某却当庭表示,“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

  法官当即产生了疑问:这么巧?!手机、身份证同时丢了,还被同一人捡到,并冒名注册了微博?法官进一步询问:

  “被告,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吗?”

  “有,我去两家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张某当庭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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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核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某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不久,两家公安机关回函,都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再次开庭。

  “被告,你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证据,如果提交虚假的证据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白吗?”

  “明白,我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

TIM截图20200623122240.png

  合议庭向张某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回函。然而,张某仍然坚持认为证明材料是真实的。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在线诉讼不需要当事人“面对面”,但不意味着法官会对企图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看不见”。“线上法院”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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