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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组背后的“双面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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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组背后的“双面人”是什么
男子张某是成都某高校的一名职工。20143月底,经他居间介绍,**齐鲁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代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商谈出让上市公司资产事宜。后因该公司的资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在商谈过程中,张某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身份,从叶某处得知了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等重要指标,进而确定了这家准备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就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
2014415日,**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科技”)通过张某向叶某表达了借“壳”上市意向。江-泉实业表示同意,双方开始筹划江-泉实业重组。
为了促使两家公司顺利重组,张某在中间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任某密切关注着进展。任某认为张某是此次重组中介团队的成员之一,所以对张某的询问都如实告知。
2014612日,江-泉实业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912日,江-泉实业公告了与**度科技的重组方案并于当日复牌。复牌后,该只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
B面利用内幕交易的“获利者”
2014418日开始,张某用他本人开设的资金账户,买入江-泉实业的股票99万余股,累计投入资金326万元。后迫于资金压力,他将江-泉实业股票在2014528日前陆续卖出,累计卖出价格324.94万元。单从账面上看,张某净亏损1.86万元。
但是,在201457日至513日期间,张某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26.8万股,2014922日卖出26.7万股,获利93万余元。
这段时间,张某还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吕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30.93万股,2014922日卖出30.2万股,获利104万余元。
办案民警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张某累计买入“江-泉实业”股票共计156.73万股,买入金额523.17万元,卖出金额720.7万元,非法获利197万余元。
焦点
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
201411月,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侦办此案。“张某是否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办案民警介绍。
经证监会认定,两家公司重组的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在消息敏感期内,中间人张某获知了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
基于证监会的认定,省公安厅依法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张某及其相关联的10个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随后,办案民警又赶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对17名证人和江-泉实业6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今年3月,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业作为个体中介人,在撮合“江-泉实业”卖壳重组过程中,于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大肆买卖该支股票,攫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更多法律法规知识,欢迎您访问北京律师https://www.lawtime.cn/beijing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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