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庭审一案疑点重重;现补充信息材料和要求如下:
尊敬的领导:
在陈勇一案庭审中疑点重重;我们已经将疑点用书面的形式呈交给了领导,现又发现疑点如下:释疑后请以书面形式逐条回复我们。
1、要求查明陈勇所有房产;网签和银行卡及微信和支付宝、信用卡的收支明细(以银行机打流水单和我们将要提供的依据相匹配为准)
2、要求查明陈勇小儿子:陈龚天娇名下的所有房产和银行账户及网签。
3、要求公开陈勇名下所有银行卡、信用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明细清单。(不论有无余额,也包括注销卡)
4、要求查明陈勇网络公司名下的电脑设备等流向何方?陈勇逮捕后是谁在转移陈勇的资产?(卢华说:陈勇委托其姐变卖的。大约卖得现金一万多元;(大约40台左右电脑)难道说其姐转移变卖资产就无罪吗?要知道陈勇在看守所又是怎样联系其姐的呢?......这只能说明陈勇逮捕后,派出所卢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冻结陈勇资产,有意放纵其资产流失,视受害民众损失为儿戏,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5、要求查明本案中“基本养老核定表”的来源。(不能单凭陈勇一面之词就断定是他自己所为;谁也不知道陈勇是不是丢卒保车?要依事实为依据,让我们受害民众心服口服。最好的方法是鉴定。附:光碟)
6、要求鉴定社保局在本案中“基本养老核定表”上所盖的公章。(不能单凭陈勇一面之词就断定公章是他自己所为;因为私刻公章同样要判刑;谁也不知道陈勇是不是丢卒保车?要依事实为依据,最好的方法是鉴定后让我们再做鉴定。)
7、要求鉴定社保局副局长杨武在本案“基本养老核定表”上的签字。(最能说服我们受害民众的是做笔迹鉴定后让我们再做鉴定)
8、要求鉴定社保局经办人唐华在本案“基本养老核定表”上的签字。(最能说服我们的是做笔迹鉴定后让我们再做鉴定)
9、要求鉴定社保局科股负责人邓小红在本案“基本养老核定表”上的签字。(最能说服我们受害民众的是做笔迹鉴定后让我们再做鉴定。附:光碟)
10、现我们提供光碟一张,主要证明社保局怕担当责任而强迫李欣离职;李欣并对受害人承诺,你保我名誉,我保你损失。再加上李欣在社保局办公大厅当众接收受害人购买社保的资料和给陈勇提供新桥、复桥在开发......等资料信息(陈勇在庭审中己交代);这也毋庸置疑的证实了李欣就是同案犯。为什么社保局李欣任逍遥法外?在庭审中仅凭李欣一面之词的口供就可置身事外?况且卢华为什么不收愿意取社保局李欣与受害人通话的录音记录?(说白了:他想把这烫手山芋踢向检查院,而检查院也并末收取社保局李欣和受害的通话录音记录;而是把这份能证明李欣参与作案与社保局有关的证据再次踢向了派出所)派出所卢华既然未收取李欣与受害人的通话录音记录;那么又凭什断定陈勇团伙诈骗案与李欣无关呢?难道为老百姓办事就应该采取踢球态度?敷衍塞责了事?试问:在本案中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受害人并不认识陈勇;一个素未谋面的人(陈勇)凭什么手段能够博取一百多受害民众的信任?凭什么?尊敬的领导:你们还认为陈勇一个人可能作案吗?既然陈勇一个人不能作案?试问陈勇的同伙又在何处?抓了吗?又是谁大胆妄为置法律而不顾故意为他们开拓罪责?......(附:光碟)
11、要求查明陈勇和他的直属亲戚是否有银行账户往来?(因为已查封的北辰街96号房屋产权属陈勇姐姐陈艳所有,而实际是陈勇用诈骗所得资金购买,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证明陈艳是同案犯;而为何同案犯任逍遥法外?是不是其姐凭关系就可以逍遥法外?或是法律只针对无关系平民百姓?就凭陈艳转移资产的事实来看,又有谁敢断定陈勇和他的其他直属亲戚没有银行账户往来?唯一能证明的就只有:陈勇团伙诈骗所得的1000多万元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然而派出所卢华又借故隐藏事实真相,不让受害民众知情。难道这种做法不应该叫作包庇罪?)
12、没有介绍人,就没有我们受害民众;更没有陈勇的犯罪。陈勇在庭审中说:案发前曾经对邓朝阳、李永成、李晓菊等人说;我上交社保局五万二千元,剩余的钱大家分;难道这些能证明介绍人不知情吗?或能证明介绍人明知故犯而无罪吗?以上事实只能证明介绍人在案发前就知道并参与了作案。既然参与了作案,不是同案犯是什么?为何同案犯还能逃避法律的惩罚?难道说这其中有什么玄机?况且又有谁能证明陈勇分给介绍人的赃款与介绍人退回的赃款相等?
陈勇诈骗案之补充材料(2)
要求查实陈勇在海南“三亚宏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陈勇二哥陈洪,于二零一七年七月注册,注册资金:贰仟万;地址海南三亚市育才生态区那受村委会福来农场。(有视频和照片等资料为证;附:光碟)
要求查实陈勇在“马尔康颐和康养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比例;该公司法人代表冯蒋红;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注册,注册资金:伍佰万元。地址:马尔康市菜农二村一组(现有冯蒋红与陈勇的聊天记录和投资合作协议为证;附:光碟)。
要求查实陈勇与胡兵的合资自建房;地址:北门火车站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旁边的苹果小区吉泰路42栋和43栋4单元(现有陈勇与受官人蒋小红的聊天记录及语音为证;附:光碟)。
要求查封陈勇的作案工具---手机;并提取作案至今的通话记录和短消息;并以流水单的方式公布于众。
要求介绍人和李欣岀庭和陈勇当面对质。并允许我们提问。
要求查封陈勇作案的交通工具,宝马740的去向?车牌号:(川J 77 L 63),并提取陈勇的行车记录仪内容。此车在我们报案时已经明确告诉派出所,不知为何至今无果?难道是罪犯陈勇交代的一句话:‘我忘记了车停在何处’就算了事?或是陈勇拒绝交代?派出所就拿他没办法?车子或是被卖了?还是被转移了?过不了户的车子算卖吗?如果是被转移;试问:又是谁在给罪犯陈勇团伙销赃呢?难道说销赃就不犯法?更或是派出所有难于启齿的其它原因?试问领导:你们有无作为自己认定吧!
7、在一审庭中法院公布的结果是:陈勇所有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房产1套属陈勇和前妻共同所有;介绍人共计退回赃款近40万元;更搞笑的是庭审中所公布陈勇的银行卡号与我们受害民众转账给陈勇的银行卡号不吻合,就拿陈勇工行卡尾号0161来说吧,庭审后当我们找派出所卢华求证卡号时,卢华则说:0161卡早在17年就注销了。并打开电脑让我们查看该卡的注销证明,该证明上还盖有银行的公章;而奇怪的是此卡我们有受害人在19年还转了购买社保的款给陈勇......这说明什么?巧合?或是银行岀了问题?更或是伪造公章来遮掩陈勇罪证?也就是在这张卡上查出了陈勇诈骗团伙八九百万元的资金流向。虽然资金流向查出来了,而卢华的一句话:追不追赃要等法院来决定?又找各种借口不让我们受害民众看陈勇团伙诈骗所得1000余万元的资金流向明细单。这又是什么意思?卢华还说:陈勇转款70佘万给其三亚宏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二哥陈洪的时间是16年,与我们受害人无关。试问领导:陈勇转款的依据是什么?作为一个工薪阶层的陈勇,那儿来的70多万元?你们又有那位能断定或敢断定陈勇1000余万元的银行流水清单上未流向社保局?或社保局其他工作人员?甚至更广?
8、庭审后,我们受害民众不服,在我们的再三督促下卢华说现已查岀陈勇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1000余万元,查封房屋两套;虽然查岀来了资金流向明细,但并未向我们公开,或许是不愿意公开,更或是不敢公开;因为公开了陈勇团伙诈骗所得的1000多万的银行流水清单;那么一切的疑问都迎刃而解了。难道我们受害民众就没权知道我们的血汗钱到底流向了何方?从上面一审结果中不难看出镇江寺派出所卢华一而再、再而三的玩忽职守--渎职。用我们纳税人的钱而不为我们纳税人伸张正义;玷污了我们对镇江寺派出所的信任---锦旗。故而我们受害民众商讨后决定:收回对镇江寺派出所的信任---锦旗。为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受害民众决定:不定期的自愿岀资到京上访;在这期间我们选派的代表如受到恐吓或其它暴力等行为而导致伤亡......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找出罪魁祸首;至死方休!
9、为了公平、公证在下次审理陈勇一案时;我们强烈要求参与。如果没有我们受害民众的参与;我们也不知道会不会象上次一样,公诉人所公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而庭审过程中疑点重重。为杜绝以上现象再次发生,为还原事实真相;所以我们要求参与。以上所述,就是我们的心声!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陈勇团伙诈骗案之全体受害民众呈
2021年元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