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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成都夜色

如此原地返迁: 返迁集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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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01:23 |
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为什么不得见天日 ?

发表于 2010-1-26 12:28 |
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为什么不得见天日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23:11 |
金牛区政府故意隐瞒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这样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发表于 2010-1-27 14:49 |
不过各种费用加起来,好象算下来每平方是一万二左右.
政府哪有吃亏的.见好就收吧.

发表于 2010-1-27 16:34 |
请求政府要求开发商公布他开发的每一幢、每一套房子的具体造价、他要求被拆迁户给的补偿价、还给被拆迁户的房的面积是多少、他利用被拆迁户的房净赚多少钱,都作明细账公布于众,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违约违法的事产生;也才能消灭贪官污吏;纯净党的队伍、促使稳定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

发表于 2010-1-27 16:35 |
土地国有是土地民有,绝不是官有。政府因民众的需求而存在。非民选官府倒卖民地,是藐视国法,监守自盗,恶仆欺主,黄鼠狼守鸡窝。主人有权没收其权力,驱逐恶仆,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0-1-27 16:35 |
土地国有是土地民有,绝不是官有。政府因民众的需求而存在。非民选官府倒卖民地,是藐视国法,监守自盗,恶仆欺主,黄鼠狼守鸡窝。主人有权没收其权力,驱逐恶仆,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01:39 |
金牛区肖家村有由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为什么政府不将其公诸于众,恐怕是住房18000元/平米,店铺38000元/平米吧,为什么实际赔偿却是住房6700元/平米,店铺11000元/平米 ?

发表于 2010-1-28 13:27 |
不过各种费用加起来,好象算下来每平方是一万二左右.
政府哪有吃亏的.见好就收吧.
木罗 发表于 2010-1-27 14:4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一万二里包含水电气等固定费用哈

发表于 2010-1-28 14:43 |
顶上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6:07 |
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为什么不得见天日 ?
金牛区政府故意隐瞒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这样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7:16 |
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为什么不得见天日 ?
金牛区政府故意隐瞒估价公司真实的评估结果,这样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发表于 2010-2-3 22:12 |
顶ding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5:27 |
“王大麻子 :新拆迁条例潜藏着的魔鬼细节

摘要:,新条件公共利益范围界定过宽,给政府留有法力无边可任意操作的后门(魔鬼),并给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披上了多数人同意的外衣。因此,新条例就是新瓶装旧洒。可以预见,新条例的实行必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且进一步助长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更多血与火。    
  旧的拆迁条例违反物权法也违反宪法,导致政府为了GDP政绩、为了与相关利益集团掠夺瓜分土地自然增值带来的社会剩余价值,不惜一切手段进行违法拆迁、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这既损害了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也导致流血冲突和人道灾难。为此,经法学专家教授呼吁,政府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新条例将政府拆迁范围限定在公共利益,并允诺按市场价进行补偿和先补偿后拆迁,这相对于旧拆迁条例来讲无疑是(或看起来是)一个进步。但是,王大麻子看了有着新拆迁条件的分析报道,非常失望。仔细分析新拆迁条件,令人不容乐观,旧问题仍然存在,条例中更存在着中国式的细节魔鬼,并将许多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披上了“公共利益”和“民意”(多数人同意)的合法外衣:
  
  第一新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过宽过泛。比如条例中界定为公共利益范围的第4条,把经济适用房作为公共利益就不合适。第5条的危旧房改造中把拆迁旧房作为公共利益更是扯淡。公民的危房和旧房改造就是公民自己的事,不应纳入公共利益范围。特别的危房和旧房如何界定也没有说清楚,从而成为一个政府可以任意操作的问题。现实中,很多建筑不到十年的旧房都被暴力拆迁了。
  
  第二新条例中魔鬼太多。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一个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法律名称和立意宗旨在文字上看都非常好,比外国的要高尚五倍以上。但是却在细节中放进一些法力无边的魔鬼给公权操作者使用,使权利被侵犯的屁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个新条件中也设置有魔鬼,比如“第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没有任何规定的“其他”就是一个法律无边的魔鬼,它赋予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随意操作、任意裁量以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魔力。
  
  第三除了潜伏的魔鬼之外,还有公然的魔鬼。就是政府可能利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非因公共利益的征收与拆迁。现行很多拆迁、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就是打着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名义,堂而皇之进行的。规则本应是长期的,但是现实中政府的规则却是时时变化、瞬息万变的。所以,就出现了某地花费1500多万建起来的一个小学校,才一年就要被拆除了的怪象。同样,在新农村建设运动中,政府也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名义,进行强制和暴力拆迁农民住房了。暴力和强制拆迁已曼延到农村。
  
  第四新条件中关于多数人同意的规定,使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更师出有名,这会进一步鼓励暴力和强制拆迁。“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面已经说明,危旧房存在界定问题是个魔鬼。民主决策只能限定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也不能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包括财产权利。显然,可民主决策的事宜若没有严格的范围限定,就是导致多数人暴政。即使是99%同意也是多数人暴政,也会造成人权和人道灾难。
  
  总之,新条件公共利益范围界定过宽,给政府留有法力无边可任意操作的后门(魔鬼),并给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披上了多数人同意的外衣。因此,新条例就是新瓶装旧洒。可以预见,新条例的实行必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且进一步助长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更多血与火。"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5:27 |
:(:(:(:(:(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21:47 |
政府为了与相关利益集团掠夺瓜分土地自然增值带来的社会剩余价值,不惜一切手段进行违法拆迁、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0:20 |
“政府是非营利性组织,是无利益的,所以说百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

自从去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研讨会,2001年颁布、实施,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便自己也面临“拆迁”了。

这当然很令人兴奋。但是,条例的修改仍面临较大阻力。这个阻力,据说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地方政府居然有“利益”,还居然可以拿出来说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可笑的吗?

或许有人会问:政府,难道没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该有自己的利益吗?我的回答是:当然!请问,政府是干什么的?为人民服务。抱歉,这叫“职责”,不叫“利益”。当然,政府的运转,需要钱。政府的工作人员要领工资、拿补贴,也需要钱。这两个,都是正当的。但这叫“成本”、“报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说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这正是政府要争取、要维护的,也是政府惟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没别的。说得再明白一点,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没有额外的、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无利益。

或许又会有人问:照你这么说,也没有“国家利益”了?对不起,有。只要世界上还有“国家”,那就当然会有“国家利益”。只不过,这个利益,是相对别国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国名,比如中国利益、美国利益、俄国利益、日本利益等等。这个利益,不但“可以有”,还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则国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国家,也没有本国人民利益之外的别的利益。

政府无利益,谁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组成,公民是个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人民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也应该像“国家利益”一样,不但“可以有”,还该理直气壮地讲。这里没有“为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权利和利益啊!

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调解”、“斡旋”。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经营,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从根本上说,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我的主张,是由政府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拆迁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应该是一块“干净”的、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性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价”。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超市里搞个头多少个顾客有大折扣或大赠送的促销活动都有那么多百姓老早排队、开门即往里冲、“哄抢”、抢购,有的被挤得摔跤甚至发生踩踏事故!这点小利都舍不得错过,能多得四五万元拆迁补偿款,我就不信有人始终拧着硬是想多要十几万而不怕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就不怕开发商象那个美国开发商绕着老太的房子建凹形大楼那样也绕过他的房子?居民、百姓卖废品时为何不会向废品店店主或上门收废品者漫天要价?其它行业为何都不担心买方被卖方欺负、漫天要价唯独地产业中的买方、开发商和政府担心被拆迁户、被卖方漫天要价,以至于要用强买的方式、强制拆迁的方式来解决所谓的漫天要价问题?

总之,政府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给拆迁户的补偿款,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嫌贵?可以不买嘛!想买的人多的是,这个开发商不想买,那个开发商想!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0:20 |
“政府是非营利性组织,是无利益的,所以说百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

自从去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研讨会,2001年颁布、实施,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便自己也面临“拆迁”了。

这当然很令人兴奋。但是,条例的修改仍面临较大阻力。这个阻力,据说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哈!地方政府居然有“利益”,还居然可以拿出来说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可笑的吗?

或许有人会问:政府,难道没有自己的利益,或不该有自己的利益吗?我的回答是:当然!请问,政府是干什么的?为人民服务。抱歉,这叫“职责”,不叫“利益”。当然,政府的运转,需要钱。政府的工作人员要领工资、拿补贴,也需要钱。这两个,都是正当的。但这叫“成本”、“报酬”,也不叫“利益”。如果说政府有利益,那也只能是人民的利益。这正是政府要争取、要维护的,也是政府惟一的利益。除此之外,没别的。说得再明白一点,除了人民的利益,政府没有额外的、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无利益。

或许又会有人问:照你这么说,也没有“国家利益”了?对不起,有。只要世界上还有“国家”,那就当然会有“国家利益”。只不过,这个利益,是相对别国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国名,比如中国利益、美国利益、俄国利益、日本利益等等。这个利益,不但“可以有”,还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则国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国家,也没有本国人民利益之外的别的利益。

政府无利益,谁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组成,公民是个人。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人民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也应该像“国家利益”一样,不但“可以有”,还该理直气壮地讲。这里没有“为谁说话”的问题。我说这话,既为个人,也为政府。为什么?因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为了人民,包括人民当中的每一个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没有利益需要保护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权利和利益啊!

所以说,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

当然,人民的利益,包括两种。一种是“公共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发生冲突,那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人民可以授权政府“调解”、“斡旋”。比方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但是,“公共利益”决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也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合情合理地解决二者的矛盾,争取“双赢”。除此之外,政府难道还有什么别的利益吗?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居然成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旧城改造,是要花钱的。如果政府没钱,能不能交给开发商?有人说不能,因为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我认为,开发商赚钱,是天经地义。企业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白掏钱的道理。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做大、做强,赚更多的钱,交更多的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你怎么能说不让开发商赚钱?你怎么能说开发商想赚钱是不对的?只要合法,他赚钱多,说明他有本事。比尔·盖茨赚的钱,难道不比咱那些开发商多?你怎么没意见?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人家赚的钱是干净的,咱们某些人,却赚的是黑心钱、猫腻钱、坑蒙拐骗钱、巧取豪夺钱。所以,错不错在赚钱,错在赚钱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们的开发商遵纪守法、诚实经营,让他去做旧城改造,又何妨?

从根本上说,我是不赞成把拆迁工作交给开发商的。我的主张,是由政府协商啦,谈判啦,补偿啦,拆迁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后再竞拍。交给开发商应该是一块“干净”的、直接就可以盖房子的地。至于补偿的价钱,当然由政府去讲。只要是商业性拆迁,拆迁户就有权“漫天要价”,政府也有权“就地还价”。谈不拢?慢慢谈。心里急?那你想办法。超市里搞个头多少个顾客有大折扣或大赠送的促销活动都有那么多百姓老早排队、开门即往里冲、“哄抢”、抢购,有的被挤得摔跤甚至发生踩踏事故!这点小利都舍不得错过,能多得四五万元拆迁补偿款,我就不信有人始终拧着硬是想多要十几万而不怕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就不怕开发商象那个美国开发商绕着老太的房子建凹形大楼那样也绕过他的房子?居民、百姓卖废品时为何不会向废品店店主或上门收废品者漫天要价?其它行业为何都不担心买方被卖方欺负、漫天要价唯独地产业中的买方、开发商和政府担心被拆迁户、被卖方漫天要价,以至于要用强买的方式、强制拆迁的方式来解决所谓的漫天要价问题?

总之,政府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使用暴力,还不能违反程序。难是难了一点,但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况给拆迁户的补偿款,可以摊在地价里,不用纳税人埋单,嫌贵?可以不买嘛!想买的人多的是,这个开发商不想买,那个开发商想!

这就是我的主张:政府无利益,公民有权利;开发商该赚钱,拆迁户可讲价。”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20:21 |
:(:(:(:(:(

发表于 2010-2-10 21:38 |
51.jpg 015_3.jpg 015_2.jpg
将这几块地盘弄到手,大可缓解用地压力 015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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