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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如果法官站在被告一边,只有上帝才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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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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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11月5日,我已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行政监督申请书”,检察机关至今未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2020年7月13日,再次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举行听证程序申请书”,到现在还是没有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0-9-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向法院诉求乙返还借款N万元,但提供的证据借款人是丙,能证明乙向甲借款N万元吗?同理!被告用叙永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的行政行为合法吗?@叙永@泸州中院 @泸州检察
 楼主| 发表于 2020-11-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办案,舆论监督,双管齐下方能使正义不再缺席。船上破了一个洞,若是我们集体都不在意,那么早晚有一天,我们都会被淹进海里。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5月份,我遇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原告我的合理正当诉求,有确凿的证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触碰了法律红线,官司打到省高院没有打赢反而败诉,打败原告我的不是被告,而是一审二审及再审法庭的审判长。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们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刮骨疗毒不畏惧,害群之马得到坚决清除。

 楼主| 发表于 2021-1-3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众的愤慨,就在于法官判决时,不依据事实和法规进行裁决,而是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和背景。
 楼主| 发表于 2021-1-3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们眼中的法院是什么样的法院?您们眼中的法官是什么样的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21-2-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法律代表不了正义的时候,谁来拯救这个时代?

发表于 2021-2-16 1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2-1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泸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可检察院还是像法院一样,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文件,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唉!民告官难啊!     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违法,泸州市检察院及听证代表应该支持我的听证主张?

 楼主| 发表于 2021-2-1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

发表于 2021-3-8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3-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办案,舆论监督,双管齐下方能使正义不再缺席。船上破了一个洞,若是我们集体都不在意,那么早晚有一天,我们都会被淹进海里。
 楼主| 发表于 2021-3-1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法律倡导,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被申诉人叙人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知道,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侓授权;应该知道国家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不准许跨行业参照认定特殊工种;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的情形下,且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还是坚持跨行业选择适用交了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还是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许之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的规定。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被申诉人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这种违法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明确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其他行业不能适用的情形下,被申诉人未依法依规行政,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之后,而二审及再审法院把被申诉人的违法行政政行为认定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和裁定,简直是法治的笑话。被申诉人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反而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判决逻辑十分的荒谬,更是滑天下之大稽。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楼主| 发表于 2021-4-2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毕竟,这是一个只凭“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关于特殊工种“三同”问题请示的批复》,就能明断叙人社函〔2018〕5号《行政决定书》非常、明显、严重、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5-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关的忠诚守护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裁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关心照顾”为根据,法官裁判对天理、人情的考量不能突破国法的底线,不能以行政机关违法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作为根据,作出违心的裁判。

发表于 2021-5-2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说对错,泸州叙永的东西一贯比较烫,看看我们在叙永的官司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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