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卓产素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论坛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向淼诉被告李福龙、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李福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中止诉讼,后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川1921刑初字13号刑事判决,判决李福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该判决中,明确认定本案借款不在李福龙犯罪数额内,李福龙不服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川19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恢复此案的审理。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福龙在原告向淼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欣都公司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6月1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欣都公司申请再审,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其再审申请。 该案一审诉讼期间,欣都公司除书面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外,同时在2014年9月6日向巴中市纪委信访室、监察室,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县政法委、县司法局等多部门举报原告向淼与杜骄鸿非法放高利贷、作伪证等,经过县纪委驻政法口纪检组核查,举报不实,未作出处理决定。二审结束后,欣都公司又在巴中论坛炒作此案,认为一审法院枉法裁判,2018年下半年,欣都公司又向中央扫黑办进行了举报,查证均不属实。本案仅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从一审、二审、再审情况来看,原告向淼与被告李福龙的借款客观真实,欣都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欣都公司举报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建议遵从法院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息诉服判。 同时劝诫举报人:信访、举报虽为正当权利,但网络非法外之地,举报不实、经反复查证后仍长期纠缠的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您还需了解或反映相关情况,敬请您来电(0827-7221207)、来信或到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纪委进行面谈。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