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小胖x网友:您好!您在“麻辣论坛”的留言已收悉,接件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赓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村公益事业的举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第一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的就读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其它原因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
二、关于曾口镇椿树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此次椿树村(含原垌坪村)开展“一事一议”向村民筹资是用于砍伐残次林恢复耕地发展集体经济、建修村道路、塘库整治等。但村民委员会筹资(两个工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前没有就此事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仅由各社社长向群众口头宣传过;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未落实筹资相关减免政策;三是在程序上,村上未形成由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筹资方案(社上有)。
针对上述问题,曾口镇人民政府责成椿树村全面规范整改“一事一议”筹资工作,一是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自愿的原则筹资;二是对家庭困难、因伤因残等情况提出申请后落实减免政策;三是要求将筹得资金缴入村集体账户由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开支实行报账制并及时向群众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三、关于椿树村和原垌坪村村级财务未定期张榜的问题
经查:椿树村和原垌坪村每年均按照要求在村级公示栏对本村的村级账务进行公开公示。目前已要求该村在本月十五日前再次进行村级财务全面公开、公示。
感谢您对我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财务工作的关注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也希望今后您继续对家乡的发展建言献策。
感谢您的留言!
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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