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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友谊实验学校提前收学费,教育局没看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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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z

发表于 2020-7-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难道把国家的政策和要求相关部门视而不见吗?把学费改名为学位费,说是保留学生在下学期的学位,难道不交就不能在学校就读了吗?话不多说,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去调查清楚,不要让这些乱象存在在我们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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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2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应该把这些人关进去学好国家政策文件,再出来办学。

发表于 2020-7-1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晒点证据出来,关注度更大

发表于 2020-7-1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见,听都没有听说过。

发表于 2020-7-10 1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学期缴了一千代管费没有理由扣,如果没说错的话这学校开展的夏令营活动里面扣。上学期的代管费明细家长也看不见。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7-10 14:59
你要相信,企业始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他不是公益慈善机构

发表于 2021-2-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变相集资??

发表于 2021-2-4 14: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2-6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某教育机构执意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并随意扣工资

关于社会保险,我们并不陌生,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及员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现在一些违法违规企业为了强化自身利润,随意减少开支,不重视员工的基本权益保护,在员工社保上大做文章。通过采取不交或者让员工承诺放弃等方式来牺牲员工利益。
现在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很多单位都有五险一金,但也有不少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一些人对于试用期的理解是用人单位才开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相互了解、双方选择的考察期限。那么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虽然试用期是新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间段,但前提是不可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虽然是试用期,同样须要交社保。
然而,作为教书育人、传播知识和“规范化”教学管理的教育机构——四川启睿宏大未来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广安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化教育业务涵盖广安友谊中学实验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广安实验学校、广安泰福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启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岳池启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新招聘人员万某等的几个月试用期中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且不与其本人协商擅自拖欠两月和扣发近1000元工资。由于该单位财会部门未给职工购买保险,导致员工辞职不能正常在当地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等手续。   
如此情况,近日据其实验学校教职员工陈某、张某、刘某等也反映,不但几个月试用期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并且工资还出现经常拖欠现象。另据该教育公司经理钟某表示,确实存在并规定三个月及以上试用期不予购买社保的情况。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后才开始缴纳。其实,这是曲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一种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虽然不作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其约定也是违法的,一旦诉诸法律,还是要按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作为企业管理者要有清晰的缴纳概念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者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有的用人单位还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现象不少。其实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管与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认定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说随即推翻了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事实上好多单位利用员工的试用期大做文章。对于那些有别于高技术的岗位,单位经常用的是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还别不信,打这样小算盘的单位大有人在。其实,这样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代化、规范化企业的作派。
               企业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的想法很幼稚
在某种程度上试用期的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试用期限将会被认定为那段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交社保连同签试用期协议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单位在和员工合作期间,不签合同需要承担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不交社保一旦员工起诉都会承担补缴或是经济补偿责任。
                  不缴纳社保将对单位造成很明显的两种结果
一是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很大的(包括入伍工龄等)经济补偿成本。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不追究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单位规定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属于此种情况。
二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尽管员工在试用期只是和用人单位相互磨合,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依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待遇,为期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试用期期间遇到单位不给予交社保,大家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辩论或投诉以获取购买社保的资格。同样试用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教职员工与用人单位都是有害处的。
                      企业不缴纳社保应负的法律责任
针对系列情况,记者采访贵阳律师团队网站首席律师马律师时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电话采访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时表示:公司未交养老保险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您补缴或者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重庆信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韦主任指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面临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开始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在法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也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媒体将持续关注!                                    



                                                                (杨 正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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