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翠屏区政府领导: 我叫李自智,我于2014年9月进入宜宾国秀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我与国秀眼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经公司聘任从事“门店店员”工作,我的月工资总额3500元。 入职五年多以后即2019年12月,宜宾国秀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突然强制在公司推行“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全公司所有员工不论岗位高低都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也不得不服从,于2019年12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当时公司强行要求签,我根本没看,后来才知道协议中约定:我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全四川省范围内与本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违约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但是很不公平的是:在该《竞业限制协议》中,竟然没有约定公司应承担的对我离职两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我于2020年2月初正式经宜宾国秀眼镜销售公司批准从公司离职,离职时完善了交接手续,4月我通过应聘进入翠屏区上江北另一家眼镜店工作。6月23日,宜宾国秀眼镜销售有限公司获悉我再就业的情况后,向翠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我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并且逼迫我现在工作的眼镜店辞退我。我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劳动者,守着店子卖眼镜,年总收入四多万元,却遇到这种无妄之灾!我查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我当时和公司全体基层员工一样,基于用工方和劳动者身份地位悬殊不对等的情况下,为了保住工作只得签了,而一旦签了竞业限制就犹如签了“卖身契”一样,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都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对我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却不书面约定自己应当承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而是在我离职后,自己单方面随意按100元一个月发放补偿金(并且我明确拒收),最大限度逃避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极大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都已经交到了区劳动仲裁院院长杨某某那里。因为国秀眼镜公司是宜宾市温州商会会员企业,是宜宾重点商贸企业,很受政府重视和支持,老板在官场关系很广,而我只是个底层打工仔,我真的担心他们会通过人脉关系暗箱操作。特别是昨天翠屏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杨某某收到我们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后看都没看就明确表态支持国秀眼镜,故意无视本案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我这个案件完全站在国秀眼镜的立场发表观点,违背了一个仲裁员的立场。如果一旦判我承担这20万并且还逼我现在单位开除我,我就真的太冤了,我一家四口的生活也会被逼上绝路。我恳求区政府实实在在地深入调查此案,督促区仲裁委以竞业限制协议主体不合法以及内容显失公平撤销我与宜宾国秀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从而维护我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全区劳动者中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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